和解後 如何 撤 告?

撤告就是放棄追究犯罪者的責任,為了避免被害人濫用司法資源,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撤回告訴以後,就不能再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第325條也規定,撤回自訴以後不能再提起自訴或告訴。也就是撤告後就不能再提告。

如果被害人撤告後再提告,法院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做「不受理」的判決,也就是案件不會進入審理程序,被告不會被判刑。

例如A被B打傷後向警局提起告訴,A因為B表示願意賠償醫藥費與B和解,並決定撤回告訴。後來A覺得B的態度不佳,想讓B被起訴判刑,就再向警局提出一次告訴。這時候,第二次的告訴就沒有用,即便檢察官願意起訴,案件送到法院也會被駁回。

和解的目的在於解決紛爭、減少提出訴訟之社會成本,並將雙方的損害降低至最小的程度。當遇到法律問題時,大部分人都不會直接想到上法院,最好是經過雙方溝通協調,就可以快速將事情解決掉,否則訴訟曠日廢時,通常會成為最後手段。

車禍會產生哪些責任?

(1)行政責任
交通法規屬於行政法的一部份,如果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依法應接受罰鍰、記點、吊扣、吊銷駕照等行政處罰。
(2)民事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過失或故意,依法對受害者應該負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醫療費用、生活費、看護費、精神損失等。
(3)刑事責任
交通故事當事人因故意或過失行為違反刑法等規定,導致有人死亡或受傷,就有可能附上刑事責任。其中包括公共危險罪、肇事逃逸罪、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毀損罪。

車禍的刑事責任可以和解嗎?

除了民事賠償,車禍造成的刑事責任可以和解嗎?
答案是可以的!
如果發生了比較嚴重的車禍,造成擦傷、撕裂傷等傷害,可能就會成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被撞傷的用路人其實都可以去警局提出傷害告訴。

這部分雖然構成犯罪責任,但也可以靠和解來解決。
把「撤告」當作和解條件,是我國法律允許的情形,所以車禍當事人可以在和解契約中把「撤告」當作和解條件,要求被害人在收到和解賠償金後撤告,訴訟一經撤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不得再行告訴,故刑事程序即告終結,確保自己賠了錢後能真正免責。
如果對方還沒提告,也可以要求對方先把撤告書簽好,自己留在身上,以免對方日後反悔。

和解跟調解的差異

和解跟調解其實都是雙方各退一步來解決紛爭的方法。
(1)和解
依民法第第736條:「和解契約」是雙方約定各退一步來解決紛爭的契約。
和解並無作成判斷之公正第三人存在,徹底由雙方自主解決紛爭。以當事人合意,自行解決紛爭。不論是車禍當場口頭約定或是事後簽訂書面契約,和解契約都有效,和解後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定的權利,同時使拋棄的權利消滅。因此如果和解書有載明:「放棄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和解後就無法反悔再進行起訴。

而和解又分成「訴訟外和解」及「訴訟上和解」
二著的差別在於是否有執行力,「訴訟外的和解」屬私人契約,並沒有執行力,當事人只能依照和解契約內容,向對方主張權利,對方如果不履行,也只能依「和解契約」內容向法院起訴請求當事人履行;然而訴訟上的和解因為有法官在旁邊當第三人,其效力與判決同一。
(2)調解
調解制度也是一種基於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而設立之紛爭解決機制。功能類似和解,但是有中立的調解委員介入調停,當事人可以共同委託第三人居中協調。
調解只要經過法院核定,效力等同於走完法院訴訟程序後法院下的確定判決,當事人可以持核定後的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能再針對同一個事件向法院起訴。

該選擇和解還是調解?

如果你對自己的談判手腕有自信,只要記得簽約、條款寫好,私下和解沒有問題的;但如果你害怕私下和解會有不利,或是單純害怕自己跟對方談,你也可以嘗試走「調解」這條路。

調解跟和解其實差不多,都是雙方自行談條件,只不過調解的時候會多一個「調解委員」,協助你們進行商談。

調解的另一個好處是,如果最後調解成立,鄉鎮市公所會替你們將調解書送到法院進行「核定」,核定後雙方就不能再針對車禍事件去打官司;但反過來說,如果對方不遵守調解的條件,當事人也可以拿著調解書去「強制執行」,透過公權力去幫你討錢。這一點倒是比私下和解來的有利。

舉例來說,在和解的情況,如果對方不遵照條件付錢,你必須拿著和解書去起訴,打贏官司後才能強制執行,逼對方付錢;在調解的情況,只要調解成立、調解書經過法院核定,對方不遵照條件付錢,你不需要再打官司,直接拿著調解書就可以強制執行,逼對方付錢。

所以比起兩人私下和解,尋找公正第三方進行調解對彼此都會多一層保障。

哪裡可以調解?

調解的申請很容易,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1條,只要車禍當事人雙方都同意就可以向各地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口頭、書面申請調解,相當方便。

有時候官司打到一半,法官覺得其他雙方有些共識,也會把案件移給調解委員調解,或是自己親自調解。達成調解的結果經法院核定,就等於直接拿到民事確定判決

和解要注意什麼事項

車禍案件進入調解程序後,許多人面臨到的問題就是當一方已經承認肇事責任,雙方進入賠償協商階段後卻遇上被害人獅子大開口亂開價,要求對方支出超出能力範圍內的高額賠償金,甚至超過車禍賠償的行情。

「談和解」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最重要的是各退一步,但車禍當事人雙方處在對立的情況,時常導致最後變成意氣之爭,和解根本談不攏。因此,談和解的時候要盡量客觀,當成別人的事情在談,就能比較容易達成一個理性的和解條件。只要能多退幾步,往往比較有機會提早和解。

(二)告訴乃論案件成立後,告訴權人未正式向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依法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即無撤回告訴之必要。雖兩造私下達成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不得追訴民、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上的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的權利,刑事訴訟法因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即使有捨棄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加害人雖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和解條件有不得再追訴等約定,但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尚未提出告訴時,即因和解而承諾拋棄告訴權者,因告訴權屬公法上的權利,個人並無處分權,被害人仍然可以再行告訴,不受先前和解時已經拋棄告訴權的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可供參照,所以,告訴權人在告訴期間內仍然可以向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依法對加害人提出告訴。

(三)處置作法:
告訴乃論之罪,在未向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依法提出告訴,而私下達成和解,可循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委員會製成相關紀錄後,直接送法院簡易庭核備,始生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此程序不僅可以使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併獲得判決(但通常民事部分還是會移送民事庭,比較晚才判),且被害人無須繳納民事部分之裁判費,十分划算。被害人可以在自訴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告發,並在檢察官起訴加害人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我們在蔡孟翰|EP8:出了車禍,除了打官司還有其他選擇嗎?一文中提到,當發生事故後要上法院告人,可能有民事程序及刑事程序兩種途徑,民事程序是為了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刑事程序則是為了維護整個社會秩序。而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不幸發生事故,受害者都會希望加害者求償。不過不是所有人都是好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考量一般人比較害怕刑事責任,而比較不在意民事責任,尤其是當你名下沒甚麼財產時,因此受害者多半會選擇提起刑事訴訟並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逼迫對方就自己的民事責任好好展現誠意。

也因此社會上出現了一些「訟棍」,就像擅長製造假車禍的跳跳哥和飛撲姐,動輒以刑事程序起訴他人以索求民事和解金。遇到這種情況時,務必請教律師刑事訴訟成案的可能性多大;因為以刑逼民必須以刑事訴訟可能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根本是來鬧的,就不必擔心。相反地,隨意控告他人的訟棍反而可能吃上誣告罪官司,愛注意喔。

為什麼都和解了還是不撤告

台灣人講人情、不逼人走絕路,因此當人們走上「以刑逼民」這條路時,多半重視的還是民事賠償,而不是刑事處罰;而且對當事人而言,能夠獲得賠償才是至關重要的,除非發生泯滅人性、天理不容的案件,否則將對方關進監獄,除了心理覺得舒坦,仍然無助被害人解決自己面臨的問題。因此「以刑逼民」的目的,多半是逼迫對方和解

一旦雙方達成和解,通常會約定「不得再追究同一事件」。但是一般民眾並不知道,刑事程序中的「告訴權」是不能放棄的,因此就算約定了「不得再提起告訴」,受害人仍然能夠硬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或是向法院自訴。此外,如果加害人涉嫌的是「非告訴乃論罪」,此時檢察官是否要起訴加害人,就與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無關。因此,在「非告訴乃論罪」,即使達成民事和解,也不必然能免去刑事追訴的。

由於法律規定對有誠意解決問題的加害人十分不利,因此實務上多半會建議雙方在和解時,請被害人在和解成立之時,在一份空白的「撤回告訴狀」上簽名蓋章,以防對方將來不撤告。若被害人尚未提出告訴,為求謹慎,可同時請對方在「刑事告訴狀」與「撤回告訴狀」上簽名蓋章,以利用撤回告訴後不能重新再提一次之規定,提出告訴後立刻撤回。

另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除了被害者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享有獨立告訴權,就算被害人已經與加害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仍可以提出告訴,不受影響。因此,在進行和解時,必須請被害人配偶或爸媽、監護人等一起參與協商、簽「撤回告訴狀」。

如果已經達成和解並約定「不得再提起告訴」,對方卻仍然提出刑事追訴,或是一直不撤回告訴,這時候對方算是不履行契約,因此不需要再給付和解時約定的賠償金,甚至可能主張違約賠償等。

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只能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因此加害人尋求和解,速度要快;另外,被害人則要注意,由於告訴撤回後不能重新再提,即使對方耍賴不支付和解賠償金時也一樣,因此對雙方來說,撤回告訴跟支付賠償金最好能同時進行,最為保險。

故事該怎麼繼續

律師決定通知潔芸趕快按照調解協議撤回告訴,一開始潔芸似乎還想賴帳,但經過律師提醒若她不撤告,俊明也有權利拒絕按照調解協議賠償,這樣官司只會拖的更久。潔芸幾經思考後,決定接受律師建議,帶著爸媽跟俊明在律師事務所會面,使俊明一手交錢、潔芸及爸媽一手簽下撤回告訴狀,避免歹戲繼續拖棚。律師也趁著一審言詞辯論結束前,向檢察署撤回告訴了。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一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