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資遣費怎麼算?

「試用期沒過領得到薪水嗎?」「試用期可以休假嗎?」「試用期算年資嗎?」新鮮人踏入職場後,常常必須面對「試用期」的考驗與許多疑問。雖然在1997年修法時,試用期相關條文就從《勞基法》中被刪掉,但不代表試用期就是老闆說了算!本文帶你了解法律對試用期的定義與保障,跨出就職順利的第一步。

文/范仕仰 由Cheers授權轉載

試用期7大QA

  1. 試用期沒過就領不到薪水嗎?
  2. 試用期需要有勞健保?
  3. 員工未滿三個月離職要先預告嗎?
  4. 試用期會有加班費嗎?
  5. 試用期可以休假嗎?
  6. 試用期可以算年資嗎?
  7. 試用期未過,可以要求員工直接走人?

許多人剛進入新工作時,都會面臨試用期的考驗,但其實早在1997年修法時,試用期的相關條文就從《勞基法》當中被刪掉了。

這代表試用期不符合法令規範嗎?當然不是,依據契約自由原則,以及相關部會的函釋,只要沒有違反法規給予員工的基本權益,試用期仍可以存在於現代職場。

刪除試用期相關條文後,勞委會(現在的勞動部)曾發佈行政函示:「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證明試用期有其存在效力。

試用期契約須留意哪些規範?

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工作人最好還是要了解試用期背後的法律原則。在理想的狀況下,最好能將勞資雙方關於試用期的協議內容化為白紙黑字,以防若日後發生糾紛,更有保障。

常見的試用期契約內容有以下幾點:

1. 試用期的長度

一般來說,試用期大多以3個月為基準,只要勞資雙方有做好協調,就不太會產生爭議。

不過,試用期也並非只能訂為3個月。若3個月過去了,資方仍然對勞方存有疑慮,但也不想馬上趕人、想再多給一次機會,也可以將試用期稍作延長,多數情況之下都是延長一次、延長2到3個月,避免試用期過長、或是一延再延,而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導致糾紛。

2. 試用期的薪水

試用期薪水或許不會太高,但再低,還是不能低於《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因為試用期員工基本上仍然屬於《勞基法》的「僱傭關係」。

對此,雖然兩種解釋方法存在些微差異,有一派認為試用期屬於「正式勞動契約前的試驗、審查階段」,不完全等同一般的正式員工;另一派認為試用期所簽訂的契約,和一般的勞動契約具有等同的效力。

然而不論哪一種說法,都沒有完全否定試用期的僱傭關係,再從《勞基法》第2條的相關條文,以及相關單位過去的判例,可以得出推論:基本上,試用期的員工還是屬於僱傭關係,同樣適用《勞基法》的相關規範。

也因此,試用期的薪資不僅需要付,而且也不能低於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公告,最低工資從2021年1月1號開始調漲為月薪24,000元、時薪160元,不論試用期薪資以何種方式計算,都得符合此標準。

不過,因為是試用期,有些公司還是會和員工協議在薪水上打點折扣,然而不論如何,都還是得遵守幾個原則:經過雙方同意、將協議化為書面契約、並且符合最低工資的標準。

3. 試用期的員工基本福利

根據前述,試用期員工同樣適用《勞基法》規範,因此也和一般正職員工擁有基本福利!

除了《勞基法》第三章的「工資」當中第24條規定的加班費,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當中第30條規定的工作時數、第36條規定的休息日、第37條規定的國定假日等,就算是試用期員工,也都必須比照辦理。

如果在試用期發生權益受損,員工可以向主管機關聲請調解,雇主也會視情況輕重,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等的罰鍰。

常見的7大試用期迷思

當員工和雇主都還在嘗試認識彼此,在試用期這短短幾個月的區間,藏有哪些常見的迷思呢?

Q1:試用期沒過就領不到薪水嗎?

試用期中,雇主與員工即屬於法律規範當中的僱傭關係,因此不論如何,該給的薪資一分也不能少。

如果在試用期離職,則按照時間比例計算薪資:如果是在試用期已經進行超過3個月時才確定未獲錄用,資方還是必須給付3個月的薪水;如果是尚未滿3個月就結束試用期,則按照工作天數比例來計算薪資。

Q2:試用期需要有勞健保?

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權益比照一般正職員工,因此勞健保必須在上工第一天辦理,若沒有完成而且又發生意外,雇主除了要負擔賠償責任之外,甚至會被主管單位處分,要付上不小的代價。

Q3:員工未滿三個月離職要先預告嗎?

《勞基法》第16條規定了關於離職預告期的期間:工作3個月到一年之間的員工,需要在離職前10天預告離職;工作1~3年之間的員工,需要在離職前20天預告離職;工作超過3年的員工,需要在離職前30天預告離職。

因此若未滿3個月就離職,其實並沒有離職預告的義務,不過最好還是保留交接的緩衝期,避免發生糾紛。

Q4:試用期會有加班費嗎?

除了基本工資,加班費也在《勞基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在第24和39條當中,分別有關於延長工時、和加班日的計算方式。

Q5. 試用期可以休假嗎?

試用期的休假同樣適用《勞基法》,包括第36條的一例一休、第37條的國定假日應放假…等,若雇主未確實遵守,可能會導致2到100萬的罰鍰。

Q6:試用期可以算年資嗎?

根據《勞基法》第84-2條訂定的「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試用期是需要列入年資計算的,才不會影響到後續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相關權益。

Q7:試用期未過,可以要求員工直接走人?

就算是員工實在不適任,雇主還是得照著《勞基法》的資遣相關規定,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給予資遣費。

如果員工是在試用期未滿3個月時遭到資遣,雇主仍必須給予資遣費;如果員工是在試用期屆滿3個月以上時遭到資遣,那除了資遣費之外,按照《勞基法》第16條,雇主還必須在10天前告知,並給予謀職假。也就是說,不論如何,都還是要給資遣費!

許多新鮮人剛進入職場時,會遇到公司試用期的規定,通過才能成為正式員工。勞動部提醒,不論公司有沒有規定試用期,勞工只要一到職,包括工資、勞保勞退等雇主應負擔費用、資遣費等規定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千萬不要忽視應有的權益。

「雇主是否不需要理由可以直接開除」。勞動部表示,如果試用期滿後認為勞方無法勝任工作,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資遣,注意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能逼迫員工「自動離職」。

「解雇不用給資遣費?」勞動部表示,如已確定要解雇試用期員工,雇主須依照規定發放資遣費,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未滿1年照比例計算。所以若是以月薪3.6萬元計算,試用期3個月屆滿後資遣應支付4500元的資遣費用。

要是雇主在應發給勞工資遣費的前提下,不給或少給資遣費,或是沒有在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可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條,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倘若勞工遇到前述情況,請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資遣的預告期間規定為何?預告工資怎麼算?

為讓勞工能適度調整與應對現職工作的轉變,雇主決定資遣勞工時,依照勞基法第16條,另應給予勞工預告期間:

  •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了另謀工作,可以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請假時數每周不能超過2日的工作時間;而請假期間的工資,雇主應照常給付。

若雇主未依規定預告就終止契約,應另外支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勞動部並指出,預告期間工資的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的日數×勞工1日工資」。這裡的1日工資,日薪制者為「契約終止前一天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月薪制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30日後得到的金額」,金額低於平均工資時則按平均工資計給。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條:雇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一、違反第11條第2項或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六、不計入平均工資的項目

  1. 無薪休假期間及工資: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2. ​未休的特別休假:法無明文。律師個人認為從立法目的來看,不應計入平均工資,因為特別休假的目的是要讓勞工休息,並不是以獲得工資為目的,不計入比較符合立法目的
  3. ​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施行§2)
  4.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施行§2)
  5.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施行§2)
  6.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施行§2)
  7. 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施行§2)
  8. 留職停薪(施行§2)

四、好用的計算網站

律師:「律師,我數學不好,有網站可以幫我算資遣費嗎?」別擔心,唸法律系的大部分數學也不好,政府有提供簡單的計算網頁,律師在當勞資調解人進行調解時,也都是用這個網頁計算資遣費多少錢,交給電腦計算資遣費就對了。

三、勞退新制的資遣費

律師:

  1. 每滿一年是0.5個月平均工資,最多以6個月為上限,計算基數以日為單位作計算。
  2. 舉例:大雄工作滿2年,平均工資為3萬元,則資遣費為3萬元【計算式:3萬x0.5x2(個基數)】。
  3. 橫跨新舊制的話,新舊制年資可同時領:大雄在甲公司已經服務6年,勞退新制開辦後改選新制後工作了4年,那麼某甲在A公司的年資為10年(6年舊制年資+4年的新制年資),如果大雄被資遣,可以8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舊制8年x1+新制4年x½)。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1. 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2.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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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只用底薪計算「平均工資」及資遣費,是對的嗎?

律師:全勤獎金、加班費、伙食津貼、其他固定性給予、與勞務工作有關的,以上都應計入平均工資。所以資遣費如何計算是包含這些獎金的,不能只用底薪計算。

資遣費如何計算 | 6分鐘懂資遣費 | 專業勞資律師- 林柏男律師

一、勞退新舊制

舊制勞退:勞基法第17條規定勞工工作每滿1年,雇主應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應在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但這是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也就是沒有提撥勞退6%的勞工。


​新制勞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½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律師說:勞基法的退休制度,雖然勞工可以獲得一筆不錯的給付,但除非待在國營企業或是銀行,否則實際上一般勞工幾乎是領不到。有鑒於此,勞退制度有了變革,勞退新制從94年7月1日開始施行,新制採取「專戶制」,每個勞工都有自己的專戶,每個月雇主要按薪資6%提撥至專戶,專戶的錢用來投資,政府保證有二年期定存利率。勞工年滿60歲可以將專戶裡的錢領出來作為退休金。若要打比喻,那就是舊制是大塊牛肉,雖然好吃但能吃到的人很少;新制是小雞肉,雖然肉小塊很多(舊制的72%~36%),但人人都一定吃得到小雞肉。


律師說:但大家會覺得很疑問,律師上面講了一堆都是退休的事,關資遣費什麼事?當時修法過程,雇主主張每個月都要多提繳6%,如果資遣費還是照原來給付,等於雇主付了172%(100%+6%x12個月),所以資遣費也該調降。但律師個人覺得這說法不太通,因為在勞退舊制時,雇主每年要按工資2%~4%提撥至台灣銀行的信託帳戶,是雇主沒有確提繳+政府沒有確實稽核,才讓雇主覺得是多付6%;再加上6%是給付退休金,並不是資遣費。但結果雇主的意見在修法時,仍是被考慮進去了,所以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的½平均工資規定。


律師說:簡單來說,94年7月1日以後到職的,九成九是勞退新制。94年6月30日以前就到職的勞工,則要暸解①舊制年資有沒有結清;②94年7月1日以後是勞退新制,還是勞退舊制,判斷方式在於94年7月1日以後公司是否有提繳6%。確認勞退的新舊制後,再依該制度計算資遣費。

試用期有資遣費嗎?

如果員工是在試用期未滿3個月時遭到資遣,雇主仍必須給予資遣費;如果員工是在試用期屆滿3個月以上時遭到資遣,那除了資遣費之外,按照《勞基法》第16條,雇主還必須在10天前告知,並給予謀職假。 也就是說,不論如何,都還是要給資遣費

如何計算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者,以60%計。

試用期怎麼算?

‍內政部也曾經在台內勞字第344222 號函中有提到:‍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故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經雇主予以留用,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 所以如果試用期後勞雇雙方都滿意,員工也順利留任的話,那麼在計算員工年資的時候千萬不可以漏掉試用期間哦!

試用期離職有資遣費嗎?

「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86)年6月12日修正前,原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時因「試用不合格」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