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廢止「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2017-05-1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
所有條文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 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百貨 有下列情形之一,金融機構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跳至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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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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