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臺南市公有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提昇 臺北市在2000年代之前設置投幣式路邊收費計時器。於2006年起陸續建置2,680座路邊停車悠遊卡路邊收費計時器,並為了鼓勵使用率給予每小時10元優惠,但因使用率不高,而在2011年9月5日取消,改回人工收費。 廣東省廣州市曾引入停車收費錶制度。由於廣州市兩個主要咪表公司的經營權屆滿,市中心城區共有5,295個咪表於2017年4月1日起暫停收費[1]。 現時香港設有停車收費錶的車位約有18,000個,收費時間大部分為星期一至六,每日上午八時至午夜十二時,星期日和公眾假期為早上十時至晚上十時。 新停車收費錶编辑為配合政府推動「智慧出行」,運輸署已由2021年1月20日開始分批安裝約12 000台新一代路旁停車收費錶,並已於2022年1月將全港約9,800台路旁停車收費錶更換為新停車收費錶。新停車收費錶有支援多種付費方式繳付泊車費,包括八達通、Visa payWave、感應式MasterCard及銀聯閃付的非接觸式信用卡、轉數快、支付寶香港、微信支付及銀聯QR並支援使用新開發的流動應用程式「入錶易」在現場及遙距繳付泊車費;以及配備毫米波雷達感應器以偵測停車位是否已被佔用,提供實時資訊經「入錶易」流動應用程式、「香港出行易」手機版/網頁版及「資料一線通」網站發放,協助駕駛者尋找空置泊車位,以減少車輛在道路上徘徊尋找泊位的時間及交通流量。 澳門部分舊的收費設備將更換為新的收費設備。新的收費設備可接受投幣,及兩款或以上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的經營機構所發行的電子貨幣卡的付款方式。此外,新的收費設備將變更為 “一管一/二”,以及“一管多”兩款運作模式。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停車管理,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 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由本府設置之左 列停車場: 一、路外停車場:包括立體、地下、高架橋下停車場暨廣場、市場、公 園、學校及其他公共設施附設之停車場。 二、路邊停車場:道路兩邊經核准停車收費之停車場。 停車場之管理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停車堵場收費率,按停車場設置地區之不同,分定收費標準如左: 一、甲種費率: 大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四十元,小型車每小時二十元。 二、乙種費率: 大型車每小時三十元、小型車每小時十五元、機車每小時五元;計 次為大型車每次六十元、小型車每次三十元、機車每次十五元、自 行車每次五元。 三、丙種費率: 大型車每小時二十元、小型車每小時十元、機車二小時五元;計次 為大型車每次四十元、小型車每次二十元、機車每次十元、自行車 每次五元。 停車場計時收費器最高以三小時為限。 停車場費率之適用地區如左: 一、甲種費率之適用範圍為交通繁雜道路及主要商業區之路邊停車場。 二、乙種費率之適用範圍為市中心區之路外停車場及市中心區之次要道 路路邊停車場。 三、丙種費率之適用範圍為外圍區及一般住宅區之路外及路邊停車場。 前項地區及收費方式,由管理機關依實際停車需要分別規定並公告之。 停車場之收費時間如左: 甲種費率地區為週一至週日,七時至二十二時;乙種費率地區為週一至 週六,七時至十九時;丙種費率地區為週一至週五。八時至十八時,週 六為八時至十四時,其餘時間均不收停車費用,但路外停車場收費時間 依其實際開放時間為準。 前項時間管制,管理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公告之。 實施甲種費率之停車場不得以月次方式收取停車費,實施乙種及丙種費 率之計次停車場得以月次方式收取停車費,其費率以車次費率乘以一0 0為收費標準。 前項月次停車應有停車地區之限制,由管理機關定之。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稱每次,係指每一車輛入場一次而言。 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車)者,依原費率加收逾時停車費,其在路邊停 車場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之。 凡停車逾七日之車輛,停車場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領車,並自第八日起加 倍收費,無故拒領時,得將該車移至其他處所依法處理。 本辦法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由本府設置之左 列停車場: 一、路外停車場:包括立體、地下、高架橋下停車場暨廣場、市場、公 園、學校及其他公共設施附設之停車場。 二、路邊停車場:道路兩邊經核准停車收費之停車場。0 本辦法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由本府設置之左 列停車場: 一、路外停車場:包括立體、地下、高架橋下停車場暨廣場、市場、公 園、學校及其他公共設施附設之停車場。 二、路邊停車場:道路兩邊經核准停車收費之停車場。1 本辦法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由本府設置之左 列停車場: 一、路外停車場:包括立體、地下、高架橋下停車場暨廣場、市場、公 園、學校及其他公共設施附設之停車場。 二、路邊停車場:道路兩邊經核准停車收費之停車場。2 本辦法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由本府設置之左 列停車場: 一、路外停車場:包括立體、地下、高架橋下停車場暨廣場、市場、公 園、學校及其他公共設施附設之停車場。 二、路邊停車場:道路兩邊經核准停車收費之停車場。3 本辦法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由本府設置之左 列停車場: 一、路外停車場:包括立體、地下、高架橋下停車場暨廣場、市場、公 園、學校及其他公共設施附設之停車場。 二、路邊停車場:道路兩邊經核准停車收費之停車場。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