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胎假勞保給付

許小姐從事美容美髮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勞保,今年2月妊娠14週時因安胎住院30天,住院期間不能工作、沒有取得薪資,許小姐因此請教勞保局,是否有勞保給付可以請領?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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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指出,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因懷孕有流產之虞,於婦產科診所「住院」安胎,不能工作,無法取得原有薪資,可自住院第4日起,向勞保局請領普通疾病傷病給付。

普通傷病給付的主要目的,是為補償被保險人「因病住院」期間,無法工作,無法取得原有薪資的經濟損失。依照《醫療法》規定,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故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原屬醫院業務範圍。

但《醫療法》另有規定,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產科病床,留置孕婦或產婦進行必要的照護,因此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治療,仍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普通傷病給付的給付標準,以住院診療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的平均日投保薪資的50%,自住院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請領傷病給付,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勞保年資合計已滿1年的被保險人,最長可請領1年。

傷病給付請領有三步驟,一是請醫院或診所開具傷病診斷書正本、二是填寫傷病給付申請書,最後再請投保單位蓋章證明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就完成請領手續。

以許小姐為例,她住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300元,住院診療30天不能工作且未領薪,則可請領的勞保傷病給付為:

30,300元÷30=1,010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010元×50%×27天(住院日數30天-3天)=13,635元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好險網(原標題:準媽媽看過來!住院安胎期間無法工作 勞保傷病給付只要三步驟)
責任編輯/焦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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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勞工保險局 2021.04.28 瀏覽數:20790

不少勞工朋友會以為只要是「非工作因素」受傷住院,就無法請領勞保傷病給付,其實勞保傷病給付除了「職災傷病給付」之外,還有一項給付叫做「普通傷病給付」。

只要勞保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導致不能工作、薪資受損,且正在治療中,在住院的第4日起至出院日止,就可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安胎假勞保給付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普通傷害給付標準是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的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x50%」,並於住院不能工作後的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

但傷病事故之前,如參加保險的年資已滿1年,增加給付6個月,合計共為1年。

安胎假勞保給付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如果是因為安胎需要在婦產科診所住院,也能申請傷病給付嗎?

答案是「可以」!現在不管在醫院或是在診所安胎,只要住院4天以上,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都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喔!

安胎假勞保給付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至於多久可以收到補助呢?審查通過後,勞工保險局會收到申請書當日起10個工作天內核付,並在核付後約3~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的本人名義帳戶(「傷病給付申請書」下載處)。

本文獲「勞工保險局」授權轉載,原文:受傷停工沒薪水,快來申請普通傷病給付!

Q:小梅從事美容美髮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勞保,今年2月妊娠14週時因安胎住院30天,住院期間不能工作沒有取得薪資,有無勞保給付可以請領?如何申請?

A:小梅可以請領傷病給付。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因懷孕有流產之虞,於婦產科診所「住院」安胎,不能工作,無法取得原有薪資,可自住院第4日起,向勞保局請領普通疾病傷病給付,且申請手續很便利!

在婦產科診所住院安胎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普通傷病給付的主要目的,是為補償被保險人「因病住院」期間,無法工作,無法取得原有薪資的經濟損失。又依照「醫療法」規定,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故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原屬醫院業務範圍;惟「醫療法」另有規定,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產科病床,留置孕婦或產婦進行必要之照護,因此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治療,仍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普通傷病給付請領要件及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得按住院診療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之平均日投保薪資之50%,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請領傷病給付,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最長可請領1年。

小梅的傷病給付能領多少錢?
假設小梅住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300元,住院診療30天不能工作且未領薪,則小梅可請領的勞保傷病給付為:
30,300元÷30=1,010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010元×50%×27天(住院日數30天-3天)=13,635元

傷病給付請領手續很方便哦!
步驟1:請醫院或診所開具傷病診斷書正本
步驟2:填寫傷病給付申請書
步驟3:洽投保單位蓋章證明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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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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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看懂安胎休養假的法律規範

安胎假勞保給付

文/程居威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什麼是安胎休養假?安胎休養假天數有無限制?雇主可否拒絕勞工申請安胎休養假?雇主可否因勞工申請安胎休養假而扣全勤?等上述問題是筆者的客戶或學生很常詢問的問題,筆者謹以此文章整理安胎休養假之規範,以釐清實務作業上的困擾。

一、安胎休養假的規範

安胎休養假規範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依此可知安胎休養假必須取得醫師之診斷證明,方可以向雇主申請安胎休養假。

二、安胎休養假的天數與工資發給規定

(一) 安胎休養假的天數與工資規定,則規定在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二) 天數部分: 1. 有疑問的是,如果沒有住院情形,而勞工又請完普通傷病假時,該如何處理? (1)此部分按勞委會83年12月28日(83)台勞動三字第121197號函規定,:「女性員工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病假,如有不足,再依同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可見依函釋來說,如果勞工普通傷病假請畢時,可以申請留職停薪。 (2)但在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中的規範:「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並且觀察立法理由:「一、現行未住院病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之規定,對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之勞工,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明顯不足,恐使勞工離開職場,影響勞工權益。二、增列第二項將罹患癌症勞工,採定期門診方式治療請假之日數或懷孕勞工臥床休養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日數計算,除有助於提供勞工安全、安心孕育子女及接受治療之需要外,亦可避免勞工罹癌或懷孕即需退出勞動力市場,落實人性化勞動條件,同時兼顧勞雇權益之衡平。」。可知,安胎休養假在未住院的情況,應該不受30天之限制。 (3)依照筆者個人經驗及見解,勞工請假規則之修正立意雖然良善,但在原本的函釋已經足以衡平勞工及雇主利益時,是否還要擴張勞工之請假天數,容有討論空間。

(三) 工資部分: 在30日內折半發給,但若超過30日,仍有請假之需求時,則轉為無薪病假。

三、雇主不得拒絕及不利益處分禁止

(一)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工申請安胎休養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可以影響其全勤獎金。

(二) 有爭議的是,如果勞工已經請畢有薪病假,進而申請無薪病假時,雇主可否不發給全勤獎金?依照條文解釋,勞工縱然請無薪病假,雇主仍不得將之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

四、其他爭議

(一) 安胎休養假期間,可以改請婚假或喪假?

1. 按勞動部104年11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48號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可知雖然勞工已經申請安胎休養假,但如果有函釋所指的婚假、喪假及產檢假時,可以改請這幾類假別。

2. 較有爭議的是函示沒有提到的假別,勞工是否可以變更?按照法律解釋來說,勞資雙方既然已經協議請假類別,則除非雙方均同意變更,不然勞方是不能單方變更請假的類別的。

(二) 無薪假期間可以申請安胎休養假?

1. 勞動部105年02月0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0153號函:「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受僱者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受僱者提出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或陪產假申請,雇主應依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並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安胎休養請假期間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 按照函釋規定,基於母性保護的立場,無薪假期間,勞工仍然可以向雇主申請產檢假、陪產假及安胎休養假,而且工資部分仍應依照契約及法令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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