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 特 休假

保全 特 休假

阿粟 1

回覆2018-12-01 07:48:55

想問一下大大,可是我跟公司休1天特休,看薪資單卻被扣了2小時的錢

我想問一下這合法嗎?

我是坐滿288的保全,我休一天特休,1天上班是12小時

但是公司說特休只能報10小時,所以我要休特休會被扣2小時的錢

這樣合理嗎

保全 特 休假

陳貽駿 0

回覆2018-04-20 12:44:25

收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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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電子信箱:
主  旨:
陳情內容: 請問一般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時間為一天8小時計算,所以喪假,公假,特別休假等,給付工資也是給予8小時工資。
那保全業,每日上班為12小時,這部分的工資是該給保全人員,8小時還是12小時的工資。
承辦人員:
回覆內容: 依該指引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至於經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1日工資之計算,應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每日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數。例如,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經核備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0小時,其1日工資應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0核計。至其如有超過約定正常工時部分,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以維該等勞工之權益

勞動部  敬復

回覆附件:

保全 特 休假

郭國平 2555

回覆2017-07-12 11:23:12

答:

1.特別休假(以下簡稱特休假)係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為表彰勞工在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一定年限,賦予一定天數特休假之權利,勞工請特休假視同出勤,事業單位仍需給薪,即法律給予免除其出勤提供勞務義務之意。

2.另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併此陳明!

保全 特 休假

詹項守 2601

回覆2017-07-09 00:08:35

保全 特 休假

劉俊雄 536

回覆2017-07-08 22:14:14

只要勞動部沒有函釋說明,保全沒有特休假的情形下,保全自然會有特休假,

而依社會氛圍下,也不可能保全會沒有特休假,

可參閱勞動部常見問答、以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都可以清楚看到責任制法條並沒有排除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限制
所以,保全人員特休還是有的

只是您所擔任的公司是否依法給您特休,就要特別留意,

只要有特休假,就應該在某些情形下折算工資,

若貴公司沒有給予您特休假或特休折算工資的權益,

必要時,應該向主管機關申訴,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保全 特 休假

莫瑞斯 14911

回覆2017-07-04 08:55:50

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責任制
既然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

則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核備」,
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上限)、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
只是責任制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
可參閱
勞動部常見問答、以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此外也可以看到責任制法條並沒有排除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限制
所以,特休還是應該要有的

根據勞基法第39條(節錄):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因此就如您所知,特休假是有薪假期
勞工行使特休權利,是用來免除工作日服勞務的義務
因此特休假當然是安排在工作日
換句話說,排了特休,則特休所佔時數應從當月約定的工時中扣減
例如約定保全每月工時220小時,排了10小時特休
則當月實際出勤的工時210小時,且工資比照220小時發給

保全若工作滿240小時,每月基本工資數額應為29,453元。

計算方式為:

23,100 / 240 = 96.25,此為正常月薪工作者每小時的最低給付金額。

一般工作者每月工作時間平均為:

365/7 = 52週又餘1天

52 * 40(每週工時) = 2080 + 8(一日工時)= 2088小時

2088 / 12 = 174(每月平均工作時間)

240 - 174 = 66小時 (保全比正常工作者多工作時數)

96.25元 * 66小時 = 6352.5元

23,100元 + 6,353元 = 29,453元

基本工資公式:23,100+96.25*(240小時-174小時)

若加滿48小時,則應再加上延長工時工資,該延長工時工資最低數額之計算式下(23,100/240*4/3*48=6,160)

即每月薪資總額應至少為35,613元,投保級距為36,300元,扣除勞健保自負額,勞保(799)、健保(無眷屬511)應為34,303元,您的工資似乎有短給

特別休假計算,可先計算每小時工資,並回推換算為每日,其計算是如下:

每小時工資:

月工資額除以「一般工作者每月計薪時間+ (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平均工作時間)」

月工資額除以【240+(240-174)】

假定工資33,000元為正確,每小時工資為107.8元

假定每日工作為10小時的話,一日工資為1,078元

國定假日部分計算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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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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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之工資相關規定
答案

一、基本工資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5,250元,每小時168元(自112年1⽉1⽇起,每⽉基本⼯資調整為26,400元,每⼩時176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
  • 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二、正常工作時間內工作之基本工資

  • 「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約定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者(現為25,25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該公式推算約為
    保全 特 休假
    元。
  • 爰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25,250元加上
    保全 特 休假
    元乘以(240-174)小時之總額32,194元為其基準。
  • 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68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

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方式

  • 前開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基本工資32,194元,係以
    保全 特 休假
    元乘以240小時加上
    保全 特 休假
    元乘以(240-174)小時而獲致;亦即月工資額係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等於月工資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

四、加班費之計算方式

  • 倘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當月延長工作時間為48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者,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應不得低於6,734元(25,250÷240×4/3×48=6,734)。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38,928元。
  • 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所謂休假日,係指第37條所定休假【俗稱之國定假日】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當日原約定照給之工資外,當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1日工資。 

五、112年1月1日起適用之規定數額

  • ⾃112年1⽉1⽇起,每⽉基本⼯資調整為26,400元,勞雇雙⽅如約定「按⽉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正常⼯作時數為240⼩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資規定時,應以26,400元加上110元乘以(240-174)⼩時之總額33,660元為其基準。
  • 倘當月延⻑⼯作時間為48⼩時,且均在當⽇前2⼩時者,延⻑⼯作時間之⼯資(加班費):應不得低於7,040元(26,400÷240×4/3×48=7,040)。當⽉薪資合計不得低於40,700元。
  • 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76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正常⼯作時數為基準。

[實例一]A君至B保全公司任職,約定為「按月計酬」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依現行基本工資,A君之基本工資至少為何?

  • 25,250+
    保全 特 休假
    x(240-174)=32,194元
  • 基本工資公式:25,250+(25,250÷240)x(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小時)
  • 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每週40小時x52週)+8小時】÷12個月=174小時
  • ⾃112年1⽉1⽇起,計算⽅式為:26,400+110x(240-174)=33,660元

[實例二]C君至D保全公司任職,按月計酬每月32,890元,每月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每日10小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如何計算?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32,890÷【240+(220-174)】=115元
  •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115×10=1,150元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公式:月工資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6-03-09
  • 點閱次數:45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