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 营养 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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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符合原規定者,無須修改標示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03-31
  • 更新時間:107-03-31

為使法規與國際規範更加調和,衛福部於107年3月31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增訂營養標示橫向切割標示方式及多種口味共標的標示方式。
  2. 增列g、mg、mL、L等民眾普遍認知的通用單位符號表示。
  3. 修正數據修整原則,增加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
  4. 增列不定重之產品(如:烏魚子)份數值得以加註「約」字表明。
  5. 飽和脂肪得以標示飽和脂肪或是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得以標示反式脂肪或是反式脂肪酸。
  6. 個別營養素得列於所屬營養素項下標示,如各個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項下標示,胺基酸得列於蛋白質項下標示。
  7. 鈉含量及包裝份數值得以整數或小數後一位標示。
  8. 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應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附件下載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pdf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公告稿掃描檔.pdf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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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換算工具

Nutrition Labeling Conversion Tool

為了能讓消費者瞭解手上食品之營養成分,並能符合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食品包裝上呈現正確的營養標示內容已是食品業者的首要任務!

包裝食品之營養標示的目的在於讓消費者了解食品中的營養成分,主要項目包含:食品的熱量和三大營養素 (碳水化合物、蛋白質和脂肪) 的含量,而對於健康有疑慮的物質 (如食品中的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糖和鈉),也皆須分別明確標示出含量。業者將食品內容及特色經由正確的標示展現在包裝上,不僅可以吸引消費者注意,也是代表對產品的負責態度。

營養標示換算工具

步驟一:請確認您的商品每一份含量有多少公克毫升,請將每100公克毫升的檢驗數據填入下方欄位裡,填入完畢後請按「 換算」

八大食品營養標示
每一份量

公克(毫升)

單位
本包裝含

檢測項目輸入測試結果單位
熱量 Kcal/100g
蛋白質 g/100g
脂肪 g/100g
    飽和脂肪 g/100g
    反式脂肪 g/100g
碳水化合物 g/100g
    糖 g/100g
mg/100g

清除 換算

溫馨提醒

  • 以上營養標示之數據修整以「四捨五入」表示之。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請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3月31日衛授食字第1071300530號公告修訂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辦理:
    • 包裝食品各類產品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應考量國民飲食習慣及市售包裝食品型態之一般每次食用量。食品型態為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應以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作為每一份量之標示。
      • 對於不同包裝食品之份量訂定亦可參考「食品營養標示份量參考值指引表」。
    • 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糖含量得以「0」標示條件,可依「該規定附表二」辦理。
    • 每一份量、份數、每日參考值百分比、熱量、蛋白質、胺基酸、脂肪、脂肪酸、膽固醇、碳水化合物、糖、鈉、膳食纖維及其他自願標示項目,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 因膳食纖維、糖醇、有機酸、酒精等會影響熱量計算結果,若有自願性標示時請留意熱量計算。
      • 赤藻糖醇之熱量得以零大卡計算,其他糖醇之熱量得以每公克二‧四大卡計算;有機酸之熱量得以每公克三大卡計算;酒精(乙醇)之熱量得以每公克七大卡計算。並應將糖醇含量標示於營養標示格式中,有機酸及酒精(乙醇)含量應於營養標示格式外明顯處註明。
    • 包裝食品各項營養標示值產生方式,得以檢驗分析或計算方式依實際需要為之;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可參考「該規定附表三」之規定。

    以上如有修正,請依最新公告者為準。

  • SGS營養標示換算工具提供之換算結果與表格僅供參考

項目得以「0」標示之條件
熱量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4大卡
蛋白質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5公克
脂肪
碳水化合物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5毫克
飽和脂肪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1公克
反式脂肪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總脂肪不超過1.0公克;或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公克
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5公克

※引用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附表二(第9頁)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項目誤差允許範圍
蛋白質、碳水化合物 標示值之 80%~120%(食品型態屬膠囊錠狀者≤標示值之 120%)
熱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膽固醇、鈉、糖 標示值之≤ 120%
胺基酸
維生素(不包括維生素 A、維生素 D)
礦物質(不包括鈉)
膳食纖維
其他自願標示之營養素
標示值之≥ 80%
維生素 A、維生素 D 標示值之 80%~180%

※引用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附表三的(第10頁)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營養標示Q&A

1.SGS 營養標示換算表試用說明

您只要翻開SGS營養標示成分的測試報告之結果頁(如SGS食品實驗室測試報告圖示) ,將下列紅色方框的數字依序填到營養標示換算表中的「測試結果」欄位,並輸入產品的每一份量___公克(毫升)且按下「 換算」的按鈕,就完成複雜的數字換算囉!如果您的測試結果中出現未檢出,請於相對應之欄位輸入「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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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引用SGS食品實驗室測試報告 p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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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裝食品之營養標示應包含哪些營養素、該如何檢驗呢?

台灣包裝食品之營養標示的項目除自願性宣稱外,基本項目應包含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鈉等8個必要項目,然而這8個營養素並非直接對應到各別檢驗方法求得結果,而是須以7個檢驗方法所得結果來換算成相對應的營養標示值:

  1. 蛋白質
  2. 脂肪
  3. 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
  4. 水分
  5. 灰分

眼尖的您有沒有發現,熱量和碳水化合物怎麼沒有對應的檢測方法呢?因為熱量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其實是根據其他檢驗結果計算而來的,並非直接檢測而得。其中碳水化合物的計算方法中還得同時評估水分及灰分的含量,這也就是為什麼非營養的水分、灰分為必定檢驗項目之一。

公式:碳水化合物(%) = 100(%) - [蛋白質(%) + 脂肪(%) + 水分(%) + 灰分(%) ]

3.包裝食品應該符合哪些營養標示規範呢?

除符合衛生福利部於107年3月14日公告修正「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得以免標示外,一般食品業者均須依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規範進行營養標示格式設計。

  •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03月14日衛授食字第1071300397號公告修正

瞭解更多的資源: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營養規定事項相關問答集」,此問答集已將一般民眾常見的問題統一回覆,是個不可或缺的重要寶典。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該網站可直接搜尋常見問題Q&A及營養標示格式範例等實用的資訊,還有提供電話諮詢專線服務,是非常好的諮詢管道。

營養標示SOP

台湾 营养 标示

※ 一般包裝食品是否符合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相關內容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