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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保障名額】本職缺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設立,應徵者需具備身心障礙手冊,投遞時請於應徵履歷內容註明身障類別暨使用輔具,無手冊者請勿投遞! 1. 協助進出貨點收 2. 收發料單據管理與紀錄建檔 3. 複查庫存的貨物數量與紀錄是否 此職缺主要工作場域為倉庫,上班時段固定中班12:00~21:15,需依照門市班表輪休: * 處理倉庫進貨之商品分類、貼標換標 * 賣場補貨、查找顧客需求之商品 * 商品盤點、確認防盜扣安裝及庫存系統管理 * 管理及維護門市使用之設備及倉庫機台 * 網路訂單商品之處理及發貨 如有需要,需輔助賣場同事:
*維持店櫃週遭之整潔,維護舒適購物空間。 *接待與服務顧客之需求,介紹及銷售門市商品。 *其他相關店務支援。 11/08 站務員(身心障礙保障名額/非身障者請勿應徵)
***本職缺為身心障礙保障名額,非身障者請勿應徵 1.依循值班主管指示與管理作業規定執行勤務,以確保提供安全、有效及高效率之高標準旅客服務工作。 2.回報任何缺失或異常狀況,以利站務督導和值班主管採取後續應變措施。 3.執行票證庫存管制、現金作 11/09 行銷助理(身心障礙保障名額)
1. 名單分類 2. Email 分類 3. 窗口資料整理 4. 行銷Email處理 5. 細心認真 6. 做事有效率 7. 善於資料整理 8. 善於文字編輯 11/09 管理部-行政總務組-專員(身心障礙保障員額)
此職缺為身心障礙保障名額,需具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再請投遞。 1. 倉儲管理及物料、庫存品之請領與管控。 2. 財產物品管理、盤點統籌作業。 3. 檔案管理、公文收發作業。 4. 物管系統之維護管理作業 5. 總務庶務作業。 6. 辦理小額採購業務 11/04 身心障礙人才召募專區
1.為增加身障朋友的就業機會,特開闢身心障礙人才履歷專區,歡迎身障朋友投遞履歷。 2.將視個人學經歷媒合職缺,若有合適者將主動聯絡。(如不合適者,恕不另行通知) 3.其他工作機會如符合身障朋友專長或興趣,亦請主動投遞履歷表應徵,以增加面試機會。 8/30 身心障礙就業專區
1.為增加身障朋友的就業機會,特開闢身心障礙人才履歷專區,歡迎身障朋友投遞履歷。 2.文書處理作業 3.品檢、機台操作 3.行政庶務作業 4.主管交辦事項 11/07 中正萬華區身心障礙者資源中心-社工員
★需社工系或社會福利相關科系畢,對於身心障礙領域工作有興趣,有相關工作經驗者更佳。 ★工作內容概要: 1.服務成年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提供個案服務。 2.行政事務:協助辦理活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福利:教育訓練.勞健團保.提撥退休 11/04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小作所)教保員
1.為服務對象(成年身心障礙者)進行認知、生活常規與自理能力之訓練。 2.擬定並執行ISP,並定期進行作業能力評量。 3.課程設計、活動教案、作業項目、社區活動規劃與執行。 4.定期完成服務紀錄以及連繫家屬。 5.協助配合辦理宣導擺攤、家庭支持活 定額進用制度的施行,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對一定員工人數以上的機關(構)課予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鼓勵雇主釋出工作機會進用身心障礙者,使其得以發揮所長、融入社會,並喚起一般社會大眾及企業雇主對其工作能力的肯定。因故無法足額進用,則課以差額補助費,其性質屬於未履行特定法定義務而課徵之特別公課,收繳之差額補助費存入各縣市政府之身障者就業基金專戶,用以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 依據 最新未足額進用名單公告如附件,餘歷史資料可至【首頁-最新消息-歷史專區】查詢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