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農用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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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農地移轉不課徵後農地農用證明被撤銷補稅時如符規定可調整原地價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2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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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次查在稅捐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明文規定。本案黃君於89年4月7日申報移轉所有旨揭土地與張君,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辦竣移轉登記,嗣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農業機關撤銷,是以,該土地於移轉時,顯已不符合上述土地稅法所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該原依上述規定核定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補徵。上述補徵,亦屬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其原地價之認定,自宜審查該土地是否符合該條第4項規定要件,據以辦理。(依財政部105年12月26日台 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目前農地農用的規範有哪些?

民國89年政府放寬農地農有政策,刪除土地法第30條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承受後能自耕者為限。」,廢止僅自耕農可以購買農地的限制,雖然放寬到幾乎每個人都能購買農地,但利用農地仍須符合農地農用的規定,依據農委會「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申請農地農用的時機有:1.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者;2. 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3. 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者。

利用農地蓋農舍,農地農用審查是很重要的關卡,依據農委會「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農地認定作為農業使用的規定如下:

 5條「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且無第六條及第七條之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二、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農業設施,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建築執照。

()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

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

 6 條「農業設施或農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

二、無法檢具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得為從來使用之農舍或農業設施之相關證明文件者。

三、本條例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致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者。」

 7 條「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者。

二、現場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者。

三、現場舖設有非農業經營必要之柏油、水泥等情事者。

四、農業用地依法供採取土石或作為營建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使用,未回復作為農業使用者。」

部分縣市政府設計檢查表方便審查農地農用,譬如苗栗縣政府設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審查表」共有14條審查項目,共區分農業、都市計畫、建設或工務、地政、環保五類,由相關承辦人審查符合後才能核發農地農用證明。

一、農業:

1.      實際種植各類農作物、林木、飼養禽畜、水產養殖、種植牧草或植生等。

2.      農業用地上之農業設施已依法申請核准,且無擅自變更使用情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      現場未有阻斷灌溉、排水系統等情事者。

4.      現場無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或舖設柏油、水泥等情事者。

5.      未依規定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但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屬閒置不用之範圍)

6.      於土地使用編定前已存在之墳墓或曾經原地修繕,經檢具證明文件者。

7.      農用用地上存在有 十平方公尺 以下之土地公廟或有應公廟。

8.      於土地使用編定前,政府興建軍事碉堡、輸電鐵塔、自來水蓄水池等設施者。

二、都市計畫:

9.      符合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管制規定者。

三、建築或工務:

10.  農業用地上有農舍或建物,並依法申請,且位有擅自改變使用情事者。

11.  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而其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業移轉他人者。

四、地政:

12.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用地編定類別及土地登記文件謄本之審查。

13.  協助第11條第2項之認定工作。

五、環保:

14.  農業用地遭受污染不適用作農業使用。

雖然有法令規範及檢查表協助「農地農用」審查,但實際作業過程,仍會遭遇各種各類的問題,就必須依靠中央主管單位農委會的解釋函,以下列舉部分重要解釋函內容,如果需要完整資訊,可上農委會網站上查詢。

一、興建之農舍作民宿使用,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95510農企字第0950120199號函)。

二、農業用地依法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或農舍,應依其核定用途使用,始符合作農業使用之定義以及獎勵農地農用之政策目的;倘作其他非核定用途之使用,並申請營業登記,則不符前開作農業使用之認定。(981222日 農企字第0980178940號函)

三、土地鋪設有水泥地面,覆土後種植果樹得否認定為作農業,因土地鋪設有水泥地面之事實仍然存在,與前開規定有違,故不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97522農企字第0970127098號函

四、農業用地作假山、庭園造景及水池等使用,農業用地如係種植花卉、盆栽、草皮等之生產,以供應市場之需求,仍屬農業使用之範圍。惟如僅作庭園景觀栽植,零星點綴栽植花木造景,並不符合前開農業使用之定義。(94427農企字第0940120497號函

五、農業用地上興建有未經申請核准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該農業用地於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輔導補辦申請容許使用,並於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一併發給容許使用證明。(95323農企字第0950010504號函

六、農業設施供釀酒等營利事業登記或農舍供家庭理髮使用,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96810日 農企字第0960143913號函)

七、農業用地從事非畜牧範疇之動物(寵物)繁殖,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農業使用案(93923日 農企字第0930144289號函)

八、農業用地上興建廁所、涼亭、停車場不符農業使用之認定(95419農企字第09501198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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