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除附件一、附表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一百十年三月一日生效。 主任委員 黃天牧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其如為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者,需另檢附下列文件及光碟乙份送交勞動部,前述文件應以雙面列印檢送。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以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前述光碟封面應註明公司名稱、發文日期及發文文號,相關文件及所屬附件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涉及簽名之附表應包含經相關簽署人員簽章之頁面,如有另為指定之檔案格式亦需併同檢附,並分別以明確檔案名稱標示: 五、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辦理部分變更,應依其變更內容檢具下列文件及光碟,其檢送單位、檢附份數及格式準用第三點規定: 三十六、萬能人壽保險商品,不得有不停效保證之約定,若有宣告利率保證,應於計算說明中需敘明其條件之合理性及對該保證之風險評估暨準備金之計算方式。 一五一之一、保險公司設計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僅得提供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且該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不得高於要保人所繳保險費(限保險費與投資標的相同幣別者適用)或各投資標的投資配置時點匯率換算之總額(限保險費與投資標的不同幣別者適用),且前述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應按部分提領金額及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占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減少之。 一五一之二、保險公司設計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至少應依被保險人性別、投保年齡計算及收取保證費用,如有以年齡級距計算保證費用者,每一級距最多為五個年齡區間。 一五一之三、投資型保險商品不得有提供保戶立即投資選擇之約定。 一百六十、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消極管理之資金停泊帳戶,如確有相關管理成本,應於宣告利率中反映,不得另外收取。 一六七、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不得有不停效保證之約定。 一九七、附加契約其效力問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附件及附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提供您更好的網站服務,本網站會使用 Cook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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