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態度不佳可以開除嗎

開除資遣勞工時,我們能為您作什麼?

31 Dec, 2011

律師回答:

僱人容易,解僱難,相信是每個雇主共同想法,其實勞工也是想好聚好散,也想在難相處的老闆下工作呢!要說員工怕雇主,有時候雇主也怕員工。辛苦錄取進來,沒想到工作能力跟期待有重大落差。表現不佳也就算了,有時候還不照著指示做,讓老闆有擦不完的屁股。這時候可以解雇嗎?是不用付錢的開除,還是需要付資遣費呢?解僱是勞資爭議中為數最多之類型。但是相對於勞工,雇主解僱勞工在法律上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經濟性解僱)、第12條(懲戒解僱)之條件,否則即為非法解僱,不生解僱之效力,勞工也請求回復工作,確認雙方僱傭關係,雇主亦不能以結婚、懷孕、分娩、職業災害等不具非法之理由解僱勞工,否則將無效。縱使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事先有約定,也是不行。

一、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歇業指若有部門結束營業,致勞工必須減少,雇主得予資遣。轉業則指依法轉售,未留任之勞工,應給予資遣。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業務緊縮須生產或業務有明顯減少。虧損,實務上通常要雇主提出財務報表等文件證明經營狀況,且該文件顯示公司經營狀況應以長期為準。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業務性質變更,此部分要參酌業務變更與勞工之工作相關性,以及勞工是否可因此調整工作內容,以判斷是否具有資遣之必要性。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指勞工在客觀上體能、學識、技能無法完全勝任工作,或勞工對於工作表現不佳,經勸導而無實益。但此須視具體情況而定,倘若勞工已確無法由訓練或其他方法改善時才可資遣。勞工主觀上如應做為而不做為或應不做為而做為。例如交待的工作不做或時常遲到,擅離崗位等。

以上最大爭議的部分,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如果表現差到無法勝任該工作,或是不照安排執行已經嚴重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那雇主確實有可能解雇,如果勞工連客觀的工作能力都不具備,那連勞動契約都無法完成,雇主就可以解雇,畢竟如果勞工有良好的工作能力,但是主觀上的工作意願、工作態度都非常差,明明做得到卻不做、明明可以做卻不想做,這時候雇主也可以解雇。但要如何確定及進行何等程序,這個部分,便是我們可以提供協助的內容。

二、勞基法第12條即所謂「懲戒解僱」顧名思義,乃係在規定因勞工個人因素嚴重影響公司利益或經營狀況,甚至構成犯罪,雇主乃為維持企業經營秩序,對勞工所為之懲戒處分,即俗稱「開除」。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時有錯之一方既在於勞工,雇主當然不用給資遣費。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之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五)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六)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七)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其中什麼叫曠工,是沒有上班就是曠工,請病假沒有診斷證明可以嗎?等,又什麼叫作「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是哪種違規、初犯或累犯、故意或不小心、對事業產生的損失、勞工是新人還是老員工等,都是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是否情節重大的衡量標準。上開事實,法律上皆規定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我們可以協助雇主,幫您讓正確適用法律,適當提出事證。我們也協助勞工,對抗不想負起負任之雇主,任意捏造不實事證,以脫免其法律上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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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概述

      有「早餐店殺手」之稱的劉姓女子,近年向雙北逾百家早餐店應徵,面試時自稱經驗豐富,但上班後表現極差還擺爛,故意「被開除」後,就四處興訟索討勞資爭議調解金,依據新北市勞工局調查,劉女申請勞資調解成功約有50案,共獲得調解金約15萬元。而這次劉女指控在「世界豆漿大王」工作8天就被開除,怒控店家不當解雇,求償24萬餘元,但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劉女工作態度確有問題,且溝通後也不改善,認為劉女確屬不適任,判決店家解僱合法。

資料來源:Yahoo奇摩新聞

法律評析

一、勞基法規定的合法解雇事由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老闆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即俗稱的解僱勞工)的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與第12條。

(一)得依勞基法第11條解僱勞工的事由如下: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得依勞基法第12條解僱勞工的事由如下: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特別提醒:老闆若要依上列第1、2、4、5或6點解僱勞工,應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解雇。

(三)依勞基法第11條或依勞基法第12條解雇的區別,如下圖:

工作態度不佳可以開除嗎

      但要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解雇時,尚須注意勞基法第13條的規定,原則女職員因生產而停止工作時或員工職災的醫療期間,老闆不得解僱勞工,例外當老闆是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才可以解僱勞工。

二、本則新聞評析

      本則新聞中的老闆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解雇劉女。根據最高法院見解,所謂「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的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也包括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及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的義務者。此件經法院調查後發現,劉女在任職期間,因工作方式不符規定(端豆漿只用一隻手,容易燙傷)、工作速度比較慢、說話方式也不理想、答應改善工作方法也未改善,與同事相處不睦,也無法與其他同事配合,屢經老闆溝通仍無效果等,老闆終止勞動契約自屬合法,因此劉女主張老闆違法解雇無理由。但劉女求償假日加班費1,200元、資遣費293元與少付400元工資部分有理由,所以老闆仍須支付總計1,893元予劉女。

工作態度不佳可以開除嗎

本文由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一名劉姓女子專門在雙北地區各大早餐店應徵工作,錄取後卻又經常做出對客人態度不佳、摔盤子、服裝邋遢等事情,甚至擺爛不做事,經店家多次勸告皆未改善,認為劉女不適任予以解雇。

事後劉女認為店家不當解雇,對店家提告,並索討調解金、資遣費用等。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以避免勞工在勞資糾紛中無自保之力。

但別說員工怕雇主,有時候雇主也怕員工。

辛苦篩選進來,沒想到工作態度與面試時大相逕庭,不僅表現不佳,有時還不聽雇主指揮,不遵守工作規則,惹出一堆麻煩,這時候雇主可以解雇該名員工嗎?對於態度惡劣的員工,雇主需要付資遣費嗎?

解雇員工要符合勞基法的事由

雇主只有在符合勞基法第11條及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時才能終止勞動契約,其中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雇主可以事先預告並且解雇員工;如果雇主發現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的情況,可以不經預告就解雇員工。

由此可知,如果員工表現差到無法勝任該工作,或是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行為時,雇主確實能依法解雇該名員工。


如何判定不能勝任工作?

最高法院(84年度勞上字第18號)認為所謂「不能勝任工作」的定義應包括「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不願做」,簡單來說,就是「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如果勞工不具備工作能力,連勞動契約都無法完成,雇主可以依法解雇,例如,因車禍雙腿截肢,再無法從事搬運業務,就屬於沒有工作能力。

如果勞工沒有工作意願,雇主也可以依法解雇,例如本案劉女對待客人態度極差,被多次警告也不改善等行為,都可以判定為沒有工作意願。


如何判定重大違約?

關於不事先預告就解雇的條件,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有規定,其中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最高法院認為,違規的型態、初犯或累犯、故意或不小心、對雇主產生的損失、勞工是否是新人等,都是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是否情節重大的衡量標準。

因此,是否情節重大很難一概而論,原則上雇主不能因為員工有一、二次失誤就請員工走人,必須要是長期或有嚴重事故發生時才能解雇。


開除員工到底要不要付資遣費?

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原則上雇主開除員工時都要付資遣費。

本案劉姓女子對待顧客態度不佳,甚至擺爛不做事,明顯沒有工作意願,對這種一開始就不打算好好工作的員工,雇主還要付資遣費嗎?

如果雇主以劉女沒有工作意願為由解雇劉女,就屬於勞基法第11條的情形,依規定要支付資遣費;如果有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例如嚴重違反工作規則或故意耗損雇主所有物品,致雇主受有損害,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也不用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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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随意资遣员工吗?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基此,原則上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病之勞工,於醫療終止前,雇主不得任意資遣或解僱勞工。

如何开除不适任员工?

一、员工不适任,当然可以将他开除,但是应该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不适任的原因,应有详细的书面纪录,包含面谈、考核资料或要求改善、警告信函等,开除是最不得已的手段,如果可以调职或重新训练后再加以明确考评是比较好的方法。 离职费计算方式可以参考劳动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