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輔會職訓中心上課時間

A01

答:(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三)國軍屆退志願役官兵。 (四)國軍戰訓或因公殞命人員之遺族。 (五)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配偶、子女及遺眷)。 (六)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新移民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者。

A02

答:(一)參訓人員須年滿18歲,國中以上畢業者。 (二)參加乙級證照班人員須取得勞動部所訂乙級技術士應檢資格(請上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閱)。 (三)報名後,凡300小時以上養成訓練班次,須參加本中心入學測驗合格者(入學測驗考古題請至中心網站"各班下載區"自行下載運用)。

A03

答: 1、志願役作戰(因公)致身心障礙退役官兵。 2、支領撫卹金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國軍戰訓或因公殞命人員)之遺眷。 3、國軍屆退志願役官兵(限參加養成訓練)。 4、支領一次退伍金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5、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6、支領退休俸之士官兵。 7、支領退休俸之軍官(以低階為優先)。 8、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配偶、子女及遺眷。

A04

答:1、錄審會議於開訓前2週召開,凡300小時以上之養成班次,由本中心統一辦理入學測驗,先依已參訓次數,再按測驗成績高低比序及錄訓優先順序排序,決定錄取名單。參加入學測驗人數,每班次以不超過150人為原則(若同一班次報名審查合格人數超過該班訓額人數5倍時,即由本中心關閉該班報名系統,不再接受報名),另原定報名日期截止,本中心得依實際需要持續開放報名。 2、未辦理入學測驗之夜間在職及日間短期訓練班次,其錄訓排名,以未曾接受任何訓練者優先,已接受二項訓練者,排序在已受訓一項者之後,依此類推。 3、報名本中心自辦職業訓練,同一時間僅能選擇1個班隊參訓,報名超過2個以上班隊時,依各班隊開訓時間辦理錄訓審核,前一班隊未錄取者,得參加下一班隊錄訓審核。

Q05

五.國防部志願役屆退官兵如何參加本中心職訓

A05

答:報名時請依照「國防部部頒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並檢附單位上校級以上主官「薦訓證明」及保證書,且須註記退伍日期,推荐單位必須保證學習至結訓為止,不得提前退訓。

A06

答:(一)報名方式:逕行上網報名,本中心網址www.vtc.gov.tw或輸入「退輔會職業訓練中心」搜尋,或通信報名、傳真報名(Fax:03-3318747)或親至本中心聯合服務台報名。 (二)報名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78號(桃園火車站前中華路統領百貨公司搭乘105路公車至職訓中心站,車程約15分鐘)。 (三)報名查詢電話:行動電話0937344088、市話03-3321224轉701至707或撥0800-233333免付費電話。

A07

答:日間班每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6:40時;夜間班每星期一、二、四18:20-21:30時。(國定假日停課)

A08

答:學員伙食以全月/每餐為單位自由搭伙。早餐每天25元、中餐55元、晚餐45元,全月餐費按搭伙天數計費(另為因應物價波動,得酌予調整餐費公告後實施)。

A09

答:夜間班為在職進修訓練,參訓學員必需檢附「在職證明」、保證金2,000元及「郵政儲金簿影本」,於報到時繳交;受訓學員因故中途退訓者,保證金將予沒入繳交國庫,完訓者於結訓乙週內以劃撥方式無息退還。

A10

答:有,限日間班學員,免費提供住宿,以居住中、南、東部及外島地區者優先。

A11

答: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輔導之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爰凡接受本會就業、就養、就學安置者,不得參加職業訓練中心辦理之職技訓練。

A01

答:本會公告的補助班次,不包含下列課程: 1、屬基礎教育、語文、體育及健(養)身活動、藝術、遊戲、民俗、休憩益智、生活應用、性情陶冶、涉及醫療或輔助治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慣或終身學習等課程。 2、不同階段(級)的組合訓練。 3、一對一課程。 4、滑翔機、輕航機、航空訓練、小客車、(重)機車等駕駛訓練班。 5、持有TTQS(訓練機構版)有效證書之機構,非於該證書所載地址(訓場)辦理之訓練。 6、持有TTQS(訓練機構版)有效證書之機構,與非持有TTQS(訓練機構版)有效證書的單位,以委託或合作方式辦理之訓練。

Q02

退除役官兵已先申請眷屬參加職業訓練補助獲准,其本人第1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時,仍符合首次申請得全額補助之規定嗎?

A02

答:1、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合併計算補助次數。 2、如退除役官兵已先申請眷屬參加職業訓練補助獲准,其後該官兵本人再提出職業訓練補助申請時,已非首次申請,不符全額補助規定。

Q03

退除役官兵已先申請眷屬參加職業訓練補助獲准,同一時期,還可以申請就業穩定津貼嗎?

A03

答:1、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不予補助。 2、退除役官兵眷屬獲准參加職業訓練補助,等同該退除役官兵申請補助,同一時期不得再申領就業穩定津貼。

Q04

退除役官兵提出眷屬參加訓練申請,並經榮民服務處核准同意,如退除役官兵亡故,眷屬可以自行提出經費補助申請嗎?

A04

答:1、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退除役官兵亡故,相關權益即終止,眷屬不得自行提出職業訓練補助申請。

Q05

申請人有多位眷屬想參加職業訓練補助,每個眷屬各有4萬或6萬元的補助額度嗎?

A05

答:1、退除役官兵眷屬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得使用額度,如下: (1)第一類退除役官兵:補助總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2萬元(其眷屬得使用額度以6萬元為限)。 (2)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補助總金額8萬元(其眷屬使用額度以4萬元為限)。 2、複數以上退除役官兵眷屬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其使用補助金額均合併計算。

Q06

退除役官兵的新住民配偶只持有居留證,可以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嗎?

A06

答:1、依「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在臺取得居留證的外籍與大陸配偶,不需申請許可即得在臺工作。 2、年滿18歲以上的新住民配偶,經退除役官兵同意並提出申請,得參加職業訓練補助。

Q07

申請人已經申請就學補助,想利用上課以外的時間參加職業訓練,可以申請職業訓練補助嗎?

A07

答: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不予補助。

Q08

申請人想參加2個職業訓練課程,但訓練日期有重疊,這2個課程都可以申請職業訓練補助嗎?

A08

答:如2課程的上課時間未重疊,則均能申請職業訓練補助;如上課時間有重疊,只能擇一請領。

Q09

甲機構持有勞動部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簡稱TTQS)訓練機構版有效證書,可以將其TTQS證書提供給分支單位、各地分公司、子公司、附設補習班或職業訓練中心使用嗎?

A09

答:僅持有TTQS(訓練機構版)有效證書之甲機構所辦職業訓練班才能申請職業訓練補助。TTQS評核證書屬特定對象所有,不得分享使用。任一機構的分支單位均依法分別申請設立,必須分別向勞動部申請TTQS(訓練機構版)評核認證。

Q10

有些補習班的課程,上課時間長達1-2年,可以申請職業訓練補助嗎?

A10

答:1、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7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1個月至1年6個月。前項修業期間逾6個月以上、1年以下者,應分為2期;逾1年者,應分為3期,每期不得逾6個月。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2、按前述規定,補習班課程1期以1班次計算,每1期須分別提出申請,輔導會職業訓練補助每年以申請2次為限。

Q11

申請人獲准參加甲機構辦的職業訓練,因甲機構老闆經營許多關係企業,申請人的結訓證明文件、繳費收據用其他機構的名義開立,可以申請職業訓練補助嗎?

A11

答:開立結訓證明文件、繳費收據的機構,須與參加訓練申請時的機構相同,始為同一職業訓練補助申請案;如前述文件開立機構不同,則無法予以補助。

Q12

訓練費用發票或收據的買受人為申請人所任職的公司,可以申請職業訓練補助嗎?

A12

答:職業訓練補助對象為退除役官兵,因此,買受人須為退除役官兵本人或獲准參訓的眷屬,方得申請職業訓練補助。

Q13

訓練單位或補習班表示無法開立發票或收據,僅能開總公司的發票或收據,這樣可以申請經費補助嗎?

A13

答:訓練單位或補習班係依各主管機關的法規許可設立,凡向學員收費,均須開立發票或正式收據。欲申請職業訓練補助,須檢附訓練機構開立之發票或正式收據,方符規定。例如: 1、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 2、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3條第1項:「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A14

答: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A15

答:1、以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為限。 2、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班次明細表(計61項次),包含: (1)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辦理之訓練。 (2)行政院各主管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辦理之訓練。 (3)符合勞動部公告之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辦理職類各項訓練。 (4)持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TTQS(訓練機構版)有效期限證書機構、公私立大學 (系、部、處)辦理之訓練。 (5)民間機構辦理項次5-61之訓練。

A16

答: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參加訓練申請:須先向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經榮民服務處核准同意後再參加訓練。 2、經費補助申請:完成職業訓練之翌日起4個月內就業,並檢具相關文件,向原核准參加訓練的榮民服務處,申請訓練費用補助。

A17

答:1、經費補助申請表。 2、退除役官兵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繳費收據正本。 4、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5、相關職業保險繳費證明影本,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附任職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但參加農業相關職業訓練者,免附。

A18

答:每年限申請2次,且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合併計算次數。

A19

答:在營服役官兵非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所定退除役官兵,不能申請。

Q20

退除役官兵本人或眷屬為現任公務人員或學校教師,可以申請職業訓練補助嗎?

A20

答:職業訓練補助以輔導就業為目的,為使政府有限職業訓練資源發揮最大功效,如申請人或參訓人具有公務人員或教師身分,不予補助,請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辦理進修。

Q21

申請人想參加的職業訓練沒有在公告的補助範圍內,可以通融補助嗎?

A21

答:非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補助班次,不予補助。

Q22

申請人參加的職業訓練,部分費用已受政府補助,其他自付的費用可以申請補助嗎?

A22

答:申請人參加的職業訓練,如符合輔導會公告的職業訓練補助班次,自付的訓練費用,可以申請職業訓練補助。

Q23

申請人繳的費用包含學雜費、報名費、證照費、會員費、加購品費…等等,都可以補助嗎?

A23

答:職業訓練補助係補助訓練費用,所述各種費用,除學雜費為訓練費用外,其餘項目不予補助。

Q24

申請人送的申請文件有誤或缺漏資料,怎麼辦?

A24

答:所送申請文件有誤或缺漏資料,榮民服務處會通知申請人於20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將逕予駁回。

Q25

退除役官兵本人、眷屬的職業訓練補助金額如何計算?總額是多少錢?

A25

答:1、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合併計算補助金額。 2、補助總金額如下: (1)第一類退除役官兵:補助總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2萬元(其眷屬得使用額度以6萬元為限)。 (2)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補助總金額8萬元(其眷屬使用額度以4萬元為限)。 (3)僅退除役官兵本人參加職業訓練,其首次申請職業訓練補助超過前述總金額者,方得全額補助。

Q26

退除役官兵本人或眷屬為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私立學校職員(非教師),可以申請職業訓練補助嗎?

A26

答: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私立學校職員,非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者,得申請職業訓練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