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107條 PTT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總統業於民國99年2月1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並於民國99年2月3日起生效。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

    1.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2.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3. 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下就保險法修正提供說明如下:

    Q

    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於99年2月3日之前已投保200萬元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契(下稱A契約),又於109年6月12日後投保61萬5千元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下稱B契約),若被保險人於109年6月12日後身故且未滿15足歲,請問保險金給付方式為何?

    A

    保險公司依訂定A契約時之契約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200萬元。保險公司就109年6月12日後投保61萬5千元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B契約不負給付責任,由保險公司依B契約約定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Q

    保戶於民國98/8/1出生,於下述時間投保公司壽險,假設於109/12/31 不幸因病身故

    A

    時間點

    99年2月3日之前

    99年2月3日~109年6月11日

    109年6月12日之後

    情境

    98/10/1投保公司1張壽險保單150萬元

    105/2/3投保1張壽險保單100萬元

    計畫投保1張壽險保單61.5萬

    規範

    99年2月3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

    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給付喪葬費用 (目前為61.5萬元)。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目前為61.5萬元)。

    得給付金額

    150萬(保額不受109/6/12保險法修法影響)

    依條款約定退還保費加計利息(同示範條款)

    因與99年2月3日前之合併計算僅能無息退還保險費

    Q

    退還保險費加計利息範例 (適用於99年2月3日~109年6月11日投保之保單)

    A

    以0歲男性,投保3年期商品,於第6保單年度末身故為例:

    【假設】費率調整:1%【註1】,年繳表訂保險費:1,000元,實繳保險費:990元

    保單年度(末)

    累積實繳保險費

    1

    990元

    2

    1,980元

    3

    2,970元

    4

    2,970元

    5

    2,970元

    6

    2,970元

    《範例說明》假設於第6保單年度末身故,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金額為1,000× 3 = 3,000 元並加計利息【註2】【註3】

    【註1】 實際費率調整,配合各商品銷售條件。

    【註2】 依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

    【註3】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指以所繳保險費(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各保單條款所約定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年利率,

                                                                 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確定時之利息。(詳細內容請參照商品之保單條款)

    Q

    未滿15歲未成年人,於99年2月3日(含)至109年6月11日(含)曾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請問能獲得哪些保險保障?

    A

    1. 依民國99年2月3日(含)至109年6月11日(含)期間保險法第107條之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2. 保險法第135條規定第107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因此,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的保單,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

    Q

    未滿15歲未成年人於109年6月12日(含)以後所投保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能獲得哪些保險保障?

    A

    被保險人如於109年6月12日(含)以後所投保之人壽保險約或傷害保險,如身故時未滿15足歲,則其所投保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將給付喪葬費用保險,其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總和不得超過投保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依契約約定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Q

    保險法第107條所指之『未滿15歲』為保險年齡或實際年齡?

    A

    此處所指為實際年齡非保險年齡。

    Q

    被保險人目前未滿15足歲,而且在99年2月2日(含)以前已經投保人壽保險,是否會因保險法107條修正而有權益上之影響?

    A

    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保險法施行細則已明訂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之適用依契約訂立時之法律。所以只要是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的長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均按原條款及原費率保障;一年期保證續保的人壽保險,亦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影響,續保時仍提供身故保障。

    Q

    被保險人目前未滿15足歲,而且在99年2月2日(含)以前已經投保一年期的傷害保險,是否會因保險法107條修正而有權益上之影響?

    A

    一年期傷害險的保障期間為一年,要看條款中是否有保證續保的約定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1. 有保證續保約定者:於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者,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影響,續保時仍提供身故保障。
    2. 無保證續保約定者: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本保單一年期間屆滿日為止(例:99年2月2日投保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100年2月1日止),以後年度的續保即應適用新法的規定。

    Q

    99年2月3日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生效前已簽訂之一般商業性團體保險契約,未滿15歲未成年人之被保險人中途加保之處理方式為何?

    A

    考量團體保險係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一張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有人員加入則依該團體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異動約定辦理加保作業,而非由被保險人另與保險公司訂定新契約。爰團體保險如為99年2月3日前已訂立之有效契約,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105條及第107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之規定,99年2月3日以後加保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者,仍適用原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障內容,無須適用新法之規定。因此99年2月3日前已訂定之有效團體保險契約,中國人壽將依原契約條件及適用之法令規範,繼續受理被保險人之加保申請至本保單年度團體保險契約屆滿日止。

    最近收到遠雄人壽的保戶投保權益通知書 內容就是因為金管保壽字第1100149165號函,被保險人於110年12/1之前累計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未達保險法107條的最高限額61.5萬元,要保人可為被保險人補足。 這個對象是我小孩,目前6歲。 保險的商品是遠雄終身壽險,保費大概3萬出頭。 其他還有幾個長照商品,總之都是跟壽險無關的東西。 其實不在意小孩發生事情之後會有甚麼補償,要是真的發生了也不會缺喪葬費用。 (妻子保的,我只負責出錢) 請問是不是可以無視這些通知? ※ 編輯: GoldDeath (111.243.40.123 臺灣), 01/27/2022 17:50:54

    去年想藉由投資型保單讓自己多存點錢,這幾天收到續保通知時試算後發現了幾個問題: 【保單內容】 主約: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附約:富邦人壽一年定期超安心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附約:富邦人壽醫樣好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 27 
    [討論] 富邦防疫險續保問題

    大家好,想請教一下,去年有幫家人們都保了富邦的防疫險2.0在今年6/12到期,也在4/1 7告知原業務要續保,他也說明會處理續保。 結果今天被業務告知4/18已不給續保防疫險2.0,但是有看到網友傳富邦的公文,裡面提 到六月後到期的防疫險2.0,最後要保日期是4/18 17:30,其實在4/17~4/18 17:30之間 如果有處理應該是來得及續保的,但是現在變成家人們跟小孩突然通通六月後就沒有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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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Re: [討論] 富邦防疫險 5月到期不續保

    疫情變化快速,產險業者防疫保單急喊停,不過也陸續出現防疫保單續保爭議。 金管會表示,防疫保單非保證續保, 若保險公司已寄發續保通知給客戶且客戶確實繳款,保險契約就算成立。 疫情急速升溫及防疫政策大幅轉變,產險業者防疫保單急喊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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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討論] 富邦滿足保續保轉換通知

    請問各位,小弟兒子出生時有買了罐頭保單,其中一個是 「富邦產物—滿足保系列一兒童計劃二」,但今天收到富邦寄來的信 上頭說依保險法107條調整未滿15歲保險商品內容,所以不再續保 想請教各位的是這是指我要另外找一個來保是嗎? 不知道各位有建議的替代產品嗎? 以上再麻煩了,感謝

  • 48 
    [爆卦] 富邦寄簡訊來又不給續保了

    哇塞又轉彎了嗎 我有收到紙本續保通知書欸 我信用卡自動扣款戶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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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核保] 續保富邦的信用卡自扣件剛剛扣款了

    我是5月底以前到期的富邦疫起守護365方案+有收到續保通知書+第一波公告承諾續保的信用 卡自扣件保戶 被公告跟簡訊弄昏頭又補了口頭承諾書後,卻又捲入複保險的風波內,事後富邦的公告只說 會全力核保作業,但是對於我們這樣處境的保戶並沒有明確文字提及要怎麼處理,也只能讓 子彈先飛一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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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問卦] 收到富邦機車強制險的續保通知了

    就在剛剛 信箱跳出一封信 是富邦產險寄來的 說我的機車強制險快到期 可以先續保了

  • 11 
    [討論] 富邦不續保通知

    剛剛老婆在家裡收到富邦的紙本通知 查了一下 保單日期是去年6/15保的 所以保單也是今年6/15到期 今年4/24到超商現金繳納現金繳款續保 收據也都還在 沒收到任何拒保通知 也不是用信用卡扣款 結果直接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