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險契約之保險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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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金信託規定,何者有誤?
(A)保險業為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
(B)要保人須於訂立保險契約時,同時洽訂信託契約
(C)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之保險契約得洽訂信託契約
(D)僅死亡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得洽訂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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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壽險保險員- 109 年 - 10901公會(法規)新增考題)#84884

答案:B
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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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險契約之保險金信託

1F

o9652136 幼兒園下 (2020/07/01)

保險法

第 13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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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壽險保險員

297 保險業辦理______ 之國外投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A)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B)衍生性金融商品(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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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壽險保險員

297 保險業辦理______ 之國外投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A)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B)衍生性金融商品(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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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ki 高三下 (2020/06/14)

保險法:第 138-2 條保險業經營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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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險契約之保險金信託

2F

Michelle 大一下 (2021/05/04)
第 138-2 條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
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
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
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
,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
屬本金部分,亦同。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
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保險金信託


一、信託定義:

係委託人約定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情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本行,並由本行依信託契約約定將信託財產分配予受益人,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予信託受益人。本項業務之保險受益人、信託委託人及信託受益人為同一人。

二、信託目的:

(一)透過保險金之預為規劃,讓您的子女或您關心的人未來生活無
 虞,達成「老有所安」、「幼有所養」的理想。

        (二)透過本行專業的信託,讓您的保險金獲得妥善的管理及運用。

三、 信託財產:

以信託委託人為保險受益人之保險契約可得受領之保險金。

四、運用方式:

(一)運用範圍:

存款包括新台幣活期性及定期性存款。

(二)指定給付:

    本行可依約定條件,定期或不定期將信託收益或本金分期交付受益人或指定之受款人。

(三)信託財產之提領:

信託期間屆滿,或信託契約所定終止條件發生時,本行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編製財產結算報告書,並將信託財產返還予歸屬權利人。

五、商品特色

   (一)信託期間:

1.信託期間可依委託人需要及權益考量,彈性訂定。

2.信託期間自保險金撥入信託之日起生效。

3.信託期間屆滿後得依本行有關規定辦理續約。

(二)保險金之管理運用:   
         
保險金可獲得妥善的管理及運用。

(三)受益人之保障:

    受益人如為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無行為能力者,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

  1.信託財產給付時,以契約上所訂金額定期提領為原則,除有特定狀況外,提領金額不得變更,且應匯入受益人本人帳戶。

  2.信託期間內,不得變更、解除或提前終止契約。

  3.受益人於信託期間屆滿前,符合約定條件時,得向本行申請終止契約。

六、作業流程

有關保險契約之保險金信託

流程說明:
1.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及批註條款
2.委託人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
3.保險公司依批註條款之約定將保險金撥入信託專戶
4.信託業者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5.受益人(即信託委託人)依約定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給付
6.信託契約終止,返還信託財產

※本業務聯絡人及諮詢電話:

  (02)2349-3456 轉 信託部信託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