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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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 24 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本文及第九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

(一)未達管制量五倍者,免設保留空地。

(二)達管制量五倍以上未達二十倍者,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

(三)達管制量二十倍以上未達五十倍者,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二、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三、儲存倉庫之牆壁、樑、柱、地板及屋頂應為防火構造。

四、儲存倉庫之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五、儲存倉庫不得設置窗戶。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超過六公尺在二十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本文、但書與其第三目及第九款至第十三款規定外,並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

  • 法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
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但因
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
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不在此限。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

可燃性高壓氣體,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
    以上或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壓縮氣體中之氫氣、乙烯、甲烷
    及乙烷。
二、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
    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
    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丙烷、丁
    烷及液化石油氣。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係指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以下簡
稱六類物品) 製造之作業區。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係指從事製造、壓縮、液化或分裝可燃性高壓
氣體之作業區及供應其氣源之儲槽。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係指下列場所:
一、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二、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三、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
    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四、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
    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五、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
    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
器儲存室。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一)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
      五倍之場所。
(二)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
      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
    上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
    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

本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
物品。
本辦法所定擋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但室
    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 A  型或 B  型,其位置
    、構造及設備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者,不得超過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
    度之五分之一,其未達二公尺者,以二公尺計。
二、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
三、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
本辦法所稱室內,指具有頂蓋且三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四周有牆者。
本辦法所定保留空地,以具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者為限。
依本辦法應設置超過三公尺保留空地寬度之場所,其保留空地面臨海洋、
湖泊、水堰或河川者,得縮減為三公尺。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消防安全設
備之設置,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以下簡稱設備標準) 及其
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
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
審查完成。
前項場所完工後,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檢查其
位置、構造及設備合格後,始得發給使用執照。
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應於申請完工檢查前,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之專業機構完成下列檢查,並出具合格證明文件。
一、滿水或水壓檢查。
二、儲槽容量在一千公秉以上者,應實施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
前項滿水、水壓、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公司商號,商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後應副知當地消防機關。

無法依第三條第二項附表一判定類別或分級者,應由管理權人送經財團法
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通過之測試實驗室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進行
判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實驗室判定報告、原廠物質安全資料
表或相關證明資料,足資判定者,不在此限。
管理權人應將前項判定報告或相關證明資料,提報當地消防機關,以供判
定。

一、本要點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三、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
    第一種標示板(如圖例一)及第二種標示板(如圖例二)。

四、第一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內容: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類別,分別標明「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
      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
      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槽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
      槽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場所」、「公共危險物品第一
      種販賣場所」、「公共危險物品第二種販賣場所」或「公共危險物
      品一般處理場所」等名稱。
(二)顏色:白底黑字。
(三)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四)字體大小:四公分以上乘以四公分以上。
(五)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
      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六)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五、第二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內容標示板:
      1.內容:
     (1)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
     (2)公共危險物品之名稱。
     (3)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之最大數量及換算為管制
          量之倍數。
     (4)保安監督人之姓名及職稱。
      2.顏色:白底黑字。
      3.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4.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
      5.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
        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6.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
(二)應注意事項標示板:
      1.內容及顏色:
     (1)第一類之鹼性金屬過氧化物及第三類之禁水性物質,應標示藍
          底白字之「禁水」字樣。
     (2)第二類、第三類之發火性液體及發火性固體、第四類及第五類
          ,應標示紅底白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2.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3.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4.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
        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5.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

最後更新日期: 2022-11-28

公共危險物品 一直是讓考生們頭痛的夢魘,光是一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就會讓很多人選擇放棄,所以今天我們一樣從考古題來分析考試趨勢

如果你是第一次讀這個法規、不知道該從何下手,不妨先讀、先記比較常出題的法條,如果你這禮拜即將要參加考試,可以再檢視一下自己對這些熱門法條是不是已經背熟了

本篇文章我分析了各種考試103-109年的選擇、申論考古題,統計管理辦法每個條號出題的次數,如果一個題目的4個選項出自於4個不同的法條,這4個法條都會被納入計算

延伸閱讀:
為什麼寫考古題非常重要?消防特考考古題隱藏了哪些考試秘密?
危物場所有哪些?如何區分顯著、一般、其他滅火困難? | 危物設備系列#1

  • 三等
  • 一般四等、四等
  • 消防設備士
  • 消防設備師
  • 警大消佐班
  • 警大二技
  • 超級重要條文
    • 安全距離
    •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
    •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
    •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容器保管室
    • 名詞定義
    •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 防液堤
  • 總結

三等

管理辦法的法條有可能出在「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消防警察情境實務」這兩科,所以我全部一起統計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

由統計結果可以發現,第6條的儲存場所定義、第13條的安全距離是出題次數前兩名的,而第7、8、21、70、72、73-1條的出題次數也算多

一般四等、四等

最近幾年一般四等、四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的申論題都有考管理辦法的題目,所以一定要好好讀這個法規才行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

一般四等、四等考的管理辦法法條比較集中,比較常考的有

  • 第3條: 公共危險物品 範圍及分類
  • 第13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安全距離
  • 第15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構造
  • 第73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容器保管室

另外像第14、70、73-1條的出題次數也很高,也要特別注意

消防設備士

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考管理辦法的法條算比較多,而且申論題也出過幾次,建議要多花一點時間來準備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

最常被出題的是第3條的公共危險物品範圍及分類,其他像第6、8、13、47、73條的出題次數也很高,都要特別注意

消防設備師

設備師「消防法規」考管理辦法的法條也很多,而且申論題出的次數又比設備士多,如果要參加設備師考試,得花更多時間準備管理辦法才行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

設備師考的管理辦法法條也算集中,比較常考的有

  • 第3條:公共危險物品範圍及分類
  • 第7條: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定義
  • 第8條:高閃火點物品定義、擋牆規範、保留空地寬度
  • 第13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安全距離
  • 第38條: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防液堤
  • 第73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容器保管室

另外像第3、70、72條的出題次數也很高,都要特別注意

警大消佐班

警大消佐班的「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選擇題(含單選、複選)也會從管理辦法出題,除了可以看看哪些法條是警大教授認為的重點以外,建議平常練習考古題時也可以拿消佐班的題目來寫,尤其多選題更可以幫助我們加強記憶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

最常考的是第13條的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安全距離,第15、16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設備也很常被出題

警大二技

警大二技的「消防法規」選擇題(含單選、多選)也會從管理辦法出題,跟消佐班的考題一樣,建議平常練習寫申論題時也把二技的考題拿來練習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

最常考的仍然是第13條的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安全距離,第33條的室內儲槽場所位置構造設備也很愛考,另外像第17、38條也很常被出題,這幾個法條都要多注意

超級重要條文

綜合以上各種考試的統計結果,我們可以知道有幾個法條是超級重要條文,不論你參加任何考試都有很大的機率被出題,所以絕對是必背!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

安全距離

只要提到「安全距離」就要馬上聯想到管理辦法第13條,這個條文可說是管理辦法中最重要、最熱門的考題,因為數字本身本來就很好考,再加上可以結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的場所用途分類一起考

如果你沒有背熟數字或場所用途分類,考場上就會想很久甚至很容易答錯,所以建議一定要優先把這條背起來,尤其要記得當設有擋牆的時候,安全距離可以減半,考題常常會說設有擋牆,所以你就要多繞一個彎、要記得減半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

你一定要知道「六類物品」指的是哪六類?分別有哪些化學物質?各級的管制量又是多少?這些都寫在附表一的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表格中,也因為有非常多數字可以考,所以一定要搞清楚

另外也一定要把表格中有提到的名詞定義都記熟,例如易燃液體可燃液體等。比較難的考題則是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在2種以上時,要用各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去計算,這個表格得花多一點時間背起來才行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

構造的規定最常考的包含不得設於地下層、使用不燃材料防火構造防火時效集液設施圍阻措施

其他場所也有構造的規定,但其實內容大同小異,建議可以整理出一個通則,把共通的項目列出來背熟,考題大概都不離這些共通項目。當然像是防火時效、圍阻措施高度這種數字絕對要分清楚、背熟,題目常常會有一個選項把這些數字改成錯的,如果沒有背熟就很容易會選錯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容器保管室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最常出的題目是下列4個數字:

  • 總儲氣量不得超過128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但總儲氣量以1000公斤為限
  •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80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40公斤

容器保管室的其他規範也有考過幾次,不過這些規範相對比較少而且好記,最重要的還是要把數字記熟

名詞定義

管理辦法第5-8條是各種名詞定義,包含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高閃火點物品、擋牆、保留空地等

尤其下面幾個定義是考試非常愛考的重點,一定要背熟:

  • 儲槽場所指的是容量超過600公升
  • 第一二種販賣場所管制量
  •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
  • 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100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 擋牆構造(鋼筋、鋼骨混凝土牆、鋼骨補強空心磚牆、土堤)、厚度
  • 保留空地面臨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者,得縮減為3公尺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必須注意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另外也要分清楚串接使用量在80-120公斤、120-300公斤、300-600公斤、600-1000公斤時分別有哪些安全設施和管理規範

串接使用量愈多就會有愈嚴格的限制,尤其要分清楚多少量就要設氣體漏氣警報器與用火設備保持2公尺距離、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設有2.5公尺以上之柵欄或圍牆等

防液堤

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要設防液堤,防液堤的各種數字當然也是常考的重點,尤其下面幾個一定要記熟:

  • 單座儲槽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110%以上
  • 防液堤之高度應在50公分以上
  • 防液堤內面積不得超過8萬平方公尺
  • 防液堤周圍應設道路並與區內道路連接,道路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
  • 防液堤內部設置儲槽,不得超過10座

總結

以上幫你整理了管理辦法的考試重點,當然除了這些重點以外,其他法條還是要盡量背,如果背法條對你來說真的很困難,我建議優先把管理辦法中所有的數字背熟,數字是最容易被改掉、最容易搞混的,至於其他敘述性的內容,平常多看幾遍、多寫考古題應該就會有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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