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管理制度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衛生福
利部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告訂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
品業者」規定,其後曾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公告修正,為增進食品產製
鏈追溯追蹤體系之完善,爰再次賡續導入擴充適用之業別,本次修正要點
如下:
一、新增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之「農產植物製品、菇(
    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物蛋
    白及其製品之輸入業者」強制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上傳非追
    不可及使用電子發票。(修正第一點至第四點)
二、新增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其他食品業別之
    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強制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上傳非追
    不可及使用電子發票。(修正第一點至第四點)
三、新增達三家以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
    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之「餐盒食品之販售業者」強制實施
    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上傳非追不可及使用電子發票。(修正第一
    點至第四點)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輸入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至少應包含下列各管理項目:

(六)報驗義務人名稱之統一編號、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七)國外出口廠商及製造(屠宰或產品國外負責)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十)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之日期或資訊。

(十二)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申請書號碼。

二、標記識別:包含產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批號、文字、圖像等。

(一)產品運送之物流業者其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二)非屬自然人之直接產品買受者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其為食品業者,並應包含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六)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及流向之日期或資訊。

(八)回收、銷貨退回與不良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原因及其處理措施;回收、銷貨退回產品之返貨者,其名稱及地址。

五、報廢(含逾有效日期)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處理措施及發生原因。

六、其他具有效串聯產品來源及流向之必要性追溯追蹤管理資訊或紀錄。

前項第一款第六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指該業者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存該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資訊。

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目之原料原產地(國)資訊,其產品之原料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者,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第一項第三款第八目及第四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管理制度 是什麼?

本辦法所稱之追溯追蹤系統,指食品業者於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供應過程之各個環節,經由標記得以追溯產品供應來源或追蹤產品流向,建立其資訊及管理之措施。

追溯追蹤管理辦法為食品安全衛生法哪一條?

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2項至第4項,於本(26)日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規定,擴大納入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製品輸入業、其他食品製造業、餐盒食品販售業自108年1月1日起分階段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申報及使用電子發票,實施規模及期程詳見附表。

什麼是食品追溯?

簡單的說,「食品追溯制度」之定義,係指與食品有關的資訊,從原料(農產品)來源、生產(養殖)、收穫後處理、加工、製造、流通、運輸、銷售的每一階段,都可以向上游追溯及向下游追蹤查詢。

政府為什麼要求食品業者要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2) 目的不同:食品業者登錄係為了解業者基本資料、工廠或製作 場所基本資料,以有效落實業者之輔導管理,對於業者而言, 也可確認上游廠商是否完成登錄取得食品登錄字號來強化自 主管理;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係為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時,可 以有效地掌握不符規定產品之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並可針對 有問題之批次快速進行處理,以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