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

說到貪污罪,最常被提及的就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而在我國法律上刑法第131條也有明文公務員圖利罪,但因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實務上多以貪污治罪條例優先適用。那麼圖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呢?貪汙的定義又是什麼?想了解的話,一起看下去吧!貪污定義,廣義來說是指公務員利用自身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其中包含收賄罪、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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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

說到貪污罪,最常被提及的就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而在我國法律上刑法第131條也有明文公務員圖利罪,但因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實務上多以貪污治罪條例優先適用。

那麼圖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呢?貪汙的定義又是什麼?想了解的話,一起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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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關於貪污定義,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怎麼說?
  • Q:貪污圖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 Q: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會被關嗎?刑期或罰金如何規定?
  • Q:想諮詢貪污治罪條例圖利問題嗎?歡迎免費洽詢好律師

Q:關於貪污定義,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怎麼說?

貪污定義,廣義來說是指公務員利用自身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其中包含收賄罪、圖利罪概念在內,兩者在法律刑度上有相當大的差別。

1.貪汙收賄罪:

收賄依照是否違背職務,區分2種情形:

(1)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2)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3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汙收賄概念較顯而易見,也就是公務員在職務上利用職務之便或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約定或收受不正當利益,均會成立收賄罪。

2.貪汙圖利罪: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圖利罪是指公務員不論是否對自身主管或監督的事項,以違背法令的方式,讓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接下來讓我們詳細說明圖利罪的構成要件。

Q:貪污圖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貪污圖利罪構成要件如下:

  1. 必須為公務員身分:要構成圖利罪,行為人必須具有公務員身分,否則不適用貪汙治罪條例處罰。
  2. 明知故意:在主觀認知上,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在做的是不法圖利行為,且明知而故意為之,在主觀犯意上才會成罪。
  3. 違反法令:民國98年曾修法將違反法令,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 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也就是說所謂法令包含上述多種法規、命令及自治條例,屬於廣義的法律概念。
  4. 獲得利益:須獲得不法利益,指能夠足使圖利本人或他人的財產,不論是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的財產或利益。

例如:辦理取締酒駕的員警,隱瞞自身親友酒駕行為,讓親友不被科處行政罰鍰,就符合上述4項圖利罪構成要件,屬於圖利行為。

Q: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會被關嗎?刑期或罰金如何規定?

如同前述,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規定,有圖利之情事之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圖利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刑法上的重罪,若被判決有罪確定,入監服刑機率相當高,且公務員身分必定遭受影響!

也千萬別存有僥倖心理利用配偶及子女作為人頭,因貪污治罪條例中明文,檢察官可一併調查在公務員貪污犯罪的3年內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

若增加跟收入不相當,而且無法拿出相關合理證明時,這些可疑財產會被視為犯罪所得沒收之外,更涉犯不據實說明財產來源罪(另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使案件判決結果雪上加霜,因此若遇到貪汙治罪條例案件,強烈建議委任專業貪汙律師協助刑事訴訟,謹慎處理。

Q:想諮詢貪污治罪條例圖利問題嗎?歡迎免費洽詢好律師

貪污圖利罪在生活中可能較少接觸,被非像詐欺罪或妨害名譽罪常見,民眾對於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理解決方法也較不熟悉,且因為貪汙治罪條例的制定,相關案件的刑度都非常的重,所以若不慎遇到相類似案件,建議必須跟專科律師詳細討論,為自己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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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圖利罪於刑法第131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均有規定。由於貪污治罪條例是規範圖利罪的特別法,依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就相同的犯罪行為,應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


(一) 1.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2.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3.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 所謂「主管之事務」,是指公務員依據法令規定,在其職務範圍內,對於事務有主持、主掌管理或執行權限之事務而言。而「監督之事務」,是指公務員雖不直接掌管其事務,但對掌管其事務者有監督之職權而言,亦即公務員依據法令之規定,雖無主管之權,但依其職權,對之應負監管與督導之事務。圖利罪之成立,實務上認為公務員之圖利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罪,除行為人對於其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道違背法令,而有利用職務機會之圖利行為外,亦須其行為與所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必要。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