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貪污罪,最常被提及的就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而在我國法律上刑法第131條也有明文公務員圖利罪,但因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實務上多以貪污治罪條例優先適用。那麼圖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呢?貪汙的定義又是什麼?想了解的話,一起看下去吧!貪污定義,廣義來說是指公務員利用自身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其中包含收賄罪、圖利罪... Show
說到貪污罪,最常被提及的就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而在我國法律上刑法第131條也有明文公務員圖利罪,但因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實務上多以貪污治罪條例優先適用。 那麼圖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呢?貪汙的定義又是什麼?想了解的話,一起看下去吧! 貪污圖利罪法律知識FAQ👉點擊以下選項,前往了解您的法律諮詢問題
Q:關於貪污定義,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怎麼說?貪污定義,廣義來說是指公務員利用自身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其中包含收賄罪、圖利罪概念在內,兩者在法律刑度上有相當大的差別。 1.貪汙收賄罪:收賄依照是否違背職務,區分2種情形: (1)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5款: (2)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3款: 貪汙收賄概念較顯而易見,也就是公務員在職務上利用職務之便或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約定或收受不正當利益,均會成立收賄罪。 2.貪汙圖利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圖利罪是指公務員不論是否對自身主管或監督的事項,以違背法令的方式,讓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接下來讓我們詳細說明圖利罪的構成要件。 Q:貪污圖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貪污圖利罪構成要件如下:
例如:辦理取締酒駕的員警,隱瞞自身親友酒駕行為,讓親友不被科處行政罰鍰,就符合上述4項圖利罪構成要件,屬於圖利行為。 Q: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會被關嗎?刑期或罰金如何規定?如同前述,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規定,有圖利之情事之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圖利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刑法上的重罪,若被判決有罪確定,入監服刑機率相當高,且公務員身分必定遭受影響! 也千萬別存有僥倖心理利用配偶及子女作為人頭,因貪污治罪條例中明文,檢察官可一併調查在公務員貪污犯罪的3年內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 若增加跟收入不相當,而且無法拿出相關合理證明時,這些可疑財產會被視為犯罪所得沒收之外,更涉犯不據實說明財產來源罪(另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使案件判決結果雪上加霜,因此若遇到貪汙治罪條例案件,強烈建議委任專業貪汙律師協助刑事訴訟,謹慎處理。 Q:想諮詢貪污治罪條例圖利問題嗎?歡迎免費洽詢好律師貪污圖利罪在生活中可能較少接觸,被非像詐欺罪或妨害名譽罪常見,民眾對於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理解決方法也較不熟悉,且因為貪汙治罪條例的制定,相關案件的刑度都非常的重,所以若不慎遇到相類似案件,建議必須跟專科律師詳細討論,為自己爭取最佳利益! 若仍有相關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更多貪污圖利疑問,歡迎來電免費法律諮詢🙂✿免費法律諮詢專線1:0907-289-966 更多法律諮詢文章生活中所觸及的一切事物,都可能跟法律有相關,遇到法律問題卻不知道該怎麼找律師?律師費用到底怎麼算?會像電視說的請律師費用一次就動輒10幾20萬起跳嗎?還是開一次庭收一次費用呢?找律師費用怎麼計算,需要看律師「作業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律師幫我們做什麼事情,如:全案委任(審級)陪同、撰寫書狀、非訟調解、發函等... 2022-12-14 請律師費用怎麼算?找律師價格常見Q&A總整理繼續閱讀 著名的下班尖峰時段台北橋機車瀑布曾躍上國際版面,車禍儼然已經成為每個人生活中都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然而並非每一次的車禍意外都可以在當下清楚察覺,若擦撞力道微乎其微又或者是不曉得對方摔車與自身有因果關係而駛離現場,都可能誤觸肇事逃逸罪名。若不慎涉及肇事逃逸,想進行和解該怎麼做?又該如何爭取肇事逃逸和解不起訴或降低和解金… 2022-11-22 肇事逃逸和解金額如何談?肇事逃逸和解不起訴、緩刑,和解書這樣寫繼續閱讀 過失傷害可謂民眾較頻繁觸及之刑事案件,一旦因過失造成他人受傷即可能成立,最常見之過失傷害樣態唯屬車禍。當事故發生後,若其中一方受傷,被害人得提起告訴;過失傷害罪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那麼過失傷害罰金多少?過失傷害罪罰金如何計算?以下讓我來為您說明過失傷害罪成立要件與過失傷害罰金判賠標準吧… 公務員圖利罪於刑法第131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均有規定。由於貪污治罪條例是規範圖利罪的特別法,依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就相同的犯罪行為,應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