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71512公法上請求權人民的權利依其作用可以分為三類: 所謂公法上請求權之定義,在實務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及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二種情形。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乃受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其權利義務內容根據不同之法規適用,多受有相當程度的限制,此與民事法律關係基於私法自治得任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有所不同。公法上之權利可區分為「人的權利」與「關涉物的權利」。「人的權利」固然以「人」為主體,公法上「人的權利」常有一身專屬性,其不得任意讓與、繼承或代為行使;惟「關涉物的權利」中,亦有雖以人為主體者,但若與物不相連結則無從成立法律關係之情形,例如建築執照或用地變更之申請,即以合格之土地為前提。「關涉物的權利」既在人的因素之外,特重與物之結合而非重人之一身專屬性,因此人的因素變動通常不影響此等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存續(參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八版第163-164頁)。 又、公法上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制度?時效完成後有何法律效果? 有關行政程序法的公法上之請求權想請問有關行政程序法的公法上之請求權,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一、案例 模擬案例
二、圖表解說︰ 基本概念與本案
註腳
什麼是公法上請求權?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公法上請求權5年之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三、結論消滅時效應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為民法第128條之規定,而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而中斷,則為民法第129條第1項所明定。
消滅時效幾年?消滅時效的時間,原則上是15年: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甚麼是消滅時效?消滅時效(statutes of limitations)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 通常在民法的時效期間裡面,可以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二種。 與消滅時效不同,取得時效係指非所有權人占有他人之物繼續行使權利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權利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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