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

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提問日期: 103年06月06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法令:「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及又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2項、第3項也規定「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該日不算入。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採購服裝乙批(預算金額為300萬),其中自6月1日上網公告至6月16日截標,因招標文件修改,截標日改為6月20日,請問此時之釋疑及異議,如何計算其截止日期才是合理意義期限? 假如本案等標期,即業從16天延長到22天,則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是否應有6天(22/4=5.5天,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所以為6天),請問是否「即自公告日6月1日8時起至6月6日17時止呢?又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是本案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至少應有10天,即自公告之次日(6月2日)起至8月11日17時止。請問到打要以哪個為機關不予受理的期限呢? 又假如第二次公告時間為5天等標期,那個期限為最後受理期限呢?因為不符合至少應有10天之規定。
答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請問辦理採購之釋疑及異議期限如何計算」,經本局了解回復說明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爰依前開規定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為等標期之1/4,如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應自更正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之等標期之1/4計算。
二、有關異議受理期限與疑義之受理期限係分屬不同法條規定,而異議受理期限,依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若等標期之1/4不足10日者,廠商仍得於10日內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機關應予受理。
三、至於來信所詢第2次招標等標期倘為5日者,仍依上開規定,釋疑期限不少於等標期之1/4、異議期限至少10日。
四、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邱雅芬,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張培義 敬上
答覆人: 邱雅芬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
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
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
廠商。
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
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
,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確規定廠商請求釋疑逾期時,機關得不予受理。另機
    關為不受理之決定時,參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五條之一之
    規定,仍得評估其事由,認其有理由時,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
    容,併予敘明。
三、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並移列為第三項:
    (一)鑒於機關回復廠商疑義,與廠商後續備標作業需時有關,為使
          廠商有足夠作業時間,爰修正機關釋疑之期限。例如機關辦理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公告日為十二月一日,截
          止投標時間為十二月十八日十八時,其等標期為十八日,依修
          正後之第三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日為十二月十三日,機關
          如於十二月十五日始回復廠商疑義者,至少應延後截止投標日
          至十二月二十日(補足二日),如十二月二十日為星期六,依
          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截止投標日至少應延長至
          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二)關於釋疑結果未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非屬重大改變等
          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得免延長等標期者,基
          於本項修正之主要目的為使機關對廠商之釋疑儘早確定,以確
          保投標廠商依機關之最終決定而有足夠時間準備,涉投標廠商
          權益保護,其與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係考量採購效
          率之目的不同,且該項規定非不得延長,爰有該項規定情形時
          ,仍應依本項規定辦理。又機關依本項規定延長等標期,仍應
          視釋疑後所餘之等標期、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
          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合理延長等標期,爰延長之期
          間,不以本項規定之日數為限。均併予敘明。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昨(十四)日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條文,調整機關辦理採購回復廠商疑義的期限,給予廠商足夠的準備時間,並明確規範廠商請求釋疑逾期時,機關的處理方式。

工程會指出,有關機關辦理採購,回復廠商疑義的期限,原規定為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基於機關釋疑關係到廠商後續備標作業需時,本次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的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的日數,不能少於原等標期的四分之一,未滿一日則以一日計,若日數不足,截止日須至少延後到補足不足的日數。

工程會說明,本次修正另增訂廠商請求釋疑逾期的處理方式,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此外,機關在作不受理決定時,參同細則第105條之1規定,仍可評估,若認為廠商有理由,可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

文 / 918建材庫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

工程會表示,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回復廠商疑義後,仍應考量廠商後續備標作業需要時間。為符合前述辦理原則,以強化廠商請求釋疑機制,工程會將修正機關釋疑之期限,並明確規定機關釋疑逾期時應延長等標期,使廠商有足夠時間準備投標文件;目前已辦理預告作業徵求各界意見,作為該草案後續研修參考。

另工程會表示,政府機關對釋疑的結果,如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且屬重大改變者,亦應考量釋疑後廠商備標所需時間而合理延長等標期。

此次預告修正內容,可在工程會全球資訊網查詢,預告期間也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據了解,此次預告修正的第43條,原本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的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將修正成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機關對疑義之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且屬重大改變者,應合理延長等標期,並不以滿足前項規定為限。

工程會解釋提到,會有這項修法是考量政府機關回復廠商疑義,應考量廠商後續備標作業時間,為使廠商有足夠作業時間才做出此項修正,例如政府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的採購,公告日為12月1日,截止投標時間為12月18日18時,其等標期為18天,如果修正後,政府機關最後釋疑的日子就是12月13日,政府機關如果在12月15日開始回復廠商疑義,至少應延後截止投標日至12月20日(補足二日),如果12月20日適逢周末假日,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截止投標日至少應延長至12月22日星期一。

此外,這次預告修法還增訂第三項,政府機關對疑義的處理結果,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且屬重大改變者,其合理延長等標期,應依釋疑後所餘之等標期及廠商備標所需時間考量。又第三項規定所需之合理日數,可能較依第二項延長之日數為長,爰予明定不以滿足第二項規定為限。

更多認識918建材庫點我了解

更多精彩內容點我了解

加入918建材庫粉絲團->點我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