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再 利用 之 一般 事業 廢棄 物

一、廢鐵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一
    廢鐵
    1.來源:事業機構及廢棄物清除機構收集之廢鐵。
    2.用途:煉鋼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鋼錠、鋼胚、鑄鋼、
    鑄鐵品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有熔爐(指電弧爐、反射爐、高低週波爐、化鐵
    爐、乾鍋爐、氧氣轉爐)等相關設備。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8.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物質限
    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9.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二、廢紙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
    廢紙
    1.來源:事業機構及廢棄物清除機構收集之廢紙。
    2.用途:紙類製品原料。
    3.再利用工廠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紙漿、紙類製品及其相關
    產品。
    4.再利用工廠須有廢紙散漿、篩選、淨漿等相關設備。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措施。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8.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三、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
    煤灰
    1.來源:燃煤發電廠及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及底灰。
    2.用途:混凝土添加材料、水泥原料、工程填地材料、製磚材料、人
    工骨材及建材原料等。
    3.再利用事業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混凝土、水泥、製
    磚、人工骨材、建材等及其它相關產品。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於營建工程及工程填地用灰,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
    奉准文件向煤灰產生者申請取用。
    6.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8.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物質限
    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9.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四、水淬高爐石(碴)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四
    水淬高爐石(碴)
    1.來源:一貫作業鋼鐵廠煉鐵高爐產生之水淬爐石(碴)。
    2.用途:高爐水泥及普通水泥原料、混凝土膠結性材料、陶瓷原料、
    肥料原料、土木及工程填地材料等。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營利事業登
    記證登記營業項目:高爐水泥及普通水泥、預拌混凝土、窯業、肥料
    及其他相關產品。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於營建工程及填地材料用者,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
    奉准文件向一貫作業鋼鐵廠申請取用。
    6.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7.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措施。
    8.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9.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
    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10.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1.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五、廢木材(板、屑)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五
    廢木材(板、屑)
    1.來源:事業機構產生之廢木材(板、屑)。
    2.用途:木製品添加料、肥料原料、紙漿原料、吸油材料、燃料、製
    漿原料添加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或營業項目:木製品及人造
    木質板(粒片板、纖維板、塑合板)、活性碳、紙漿、電木粉、酚醛
    樹脂、原子碳、吸油劑、紙類製品、肥料、植栽培養土及其相關產品
    。但再利用為燃料者,不受上列之限制。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7.廢木材(板)、屑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8.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六、廢玻璃(瓶、屑)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六
    廢玻璃(瓶、屑)
    1.來源:事業機構產生及廢棄物清除機構收集之廢玻璃(瓶、屑)。
    2.用途:玻璃、陶瓷磚製品、瀝青混凝土添加材料及混凝土添加材料
    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玻璃、玻璃製品、陶
    瓷磚瓦、瀝青拌合、預拌混凝土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窯爐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於瀝青混凝土添加材料及混凝土添加材料者,應由主辦單位
    或廠商檢具工程奉准文件向廢玻璃(瓶、屑)產生者申請取用。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
    規定。
    8.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9.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七、廢白土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七
    廢白土
    1.來源:食用油製造業食油脫色製程產生之廢白土。
    2.用途:水泥生料、植物性食用油製造業添加於其所生產之油子粕、
    有機肥原料及燃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會、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所
    附設之堆肥場,或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水泥、植物性食
    用油製造加工、有機質肥料之製造、加工及買賣。但再利用為燃料者
    ,不受上列之限制。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植物性食用油製造業利用於其所生產之油子粕添加者,廢白土添加
    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0.二。
    6.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7.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
    8.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9.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
    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相關使用之規定。
   10.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1.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八、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八
    廢陶瓷、磚、瓦
    1.來源:陶、瓷、磚、瓦製造廠及事業機構產生之廢陶、瓷、磚、瓦
    (屑、塊、粉)。
    2.用途:陶、瓷、磚、瓦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陶、瓷、磚、瓦及相
    關建築材料、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7.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
    產品相關使用之規定,再利用於土木填地材料用者,應由主辦單位或
    廠商檢具工程奉准文件向廢陶、瓷、磚、瓦產生者申請取用。
    8.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九、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九
    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
    1.來源:事業機構及廢棄物清除機構收集之廢單一金屬料。
    2.用途:銅、鋅、鋁、錫製品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銅、鋅、鋁、錫及其
    相關製品等。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熔爐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
    規定。
    8.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十、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
    廢酒糟、酒粕、酒精醪
    1.來源:酒廠或酒精工廠產生之廢酒糟、酒粕、酒精醪。
    2.用途:土壤改良、飼料原料、有機肥原料及培養土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所
    附設之堆肥場,或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項目為:飼料、有機質肥
    料及相關製品之製造、加工及買賣或登記具有園藝、景觀工程之事業
    機構等證明文件者。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8.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
    規定,其作為土壤改良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9.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十一、廢塑膠(容器)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一
      廢塑膠(容器)
      1.來源:事業機構及廢棄物清除機構收集之廢塑膠(容器)。
      2.用途:塑膠製品、燃料之原料、鋼鐵廠之輔助燃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塑膠、塑膠粒(塑
      膠再生粒)、塑膠製品、高爐生鐵及相關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相關使用
      之規定。
      8.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十二、瀝青混凝土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二
      瀝青混凝土
      1.來源: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
      2.用途:瀝青混凝土原料、填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瀝青拌合和及其它
      相關產品。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於填料時,應由使用單位檢具工程奉准文件向工程單位申
      請。
      6.再利用於營建工程及道路工程熱拌瀝青混合料須經行政院頒「各
      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暫行作業要點」規定審查認可之熱拌
      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處理。
      7.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8.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
      9.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10.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
      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11.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
      中央目的事業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2.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十三、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三
      廢鑄砂
      1.來源:鑄造製程所產生之廢鑄砂。
      2.用途:水泥原料、道路工程級配料、耐火工程材料、混凝土填料
      、瀝青工程填料、土木填築材料、磚瓦原料、鑄砂原料等。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水泥、預拌混
      凝土、瀝青(柏油)工程、工程級配料、耐火工程、磚瓦、砂石鑄
      造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於工程級配料或材料時,應由再利用事業機構檢具工程奉
      准文件向廢鑄砂產生者申請取用。
      6.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7.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
      8.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9.廢鑄砂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
      含量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10.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1.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十四、石材廢料(板、塊)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四
      石材廢料(板、塊)
      1.來源:石材開採、裁切、加工廠產生之石材邊料及下腳料。
      2.用途:再製石材(板、磚、塊)原料、大理石邊料壓碎後作為水
      泥或石灰石原料及道路工程級配料,花崗石邊料壓碎後作為水泥原
      料及道路工程級配料,蛇紋石邊料壓碎後作為工業用蛇紋石原料、
      肥料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
      水泥、預拌混凝土、砂石、石材(板、磚、塊)製造、建築材料、
      化工原料製造、肥料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
      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8.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
      報備查。
十五、石材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五
      石材污泥
      1.來源:石材經由切割、研磨程序產生之石材污泥。
      2.用途:水泥原料、固化製品(人工漁礁、消波塊)原料、海堤固
      化養灘工程基材、化工原料、廢氣吸附原料、肥料原料(限蛇紋石
      泥漿)。
      3.再利用事業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
      水泥、建築材料、化工原料製造、固化製品(人工漁礁、消波塊)
      、廢氣吸附原料及其相關產品、肥料及相關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
      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8.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十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六
      電弧爐煉鋼爐
      碴(石)
      1.來源:以電弧爐煉鋼方式所產生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2.用途:道路工程級配料、混凝土骨材、水泥原料及工程填地材料
      等。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水泥、預拌混
      凝土、營造、爐碴(石)骨材、爐碴(石)級配料、砂石及其相關
      產品。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於營建工程、水泥製品、工程填地及道路工程之混凝土骨
      材或級配料,須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6.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7.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
      8.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9.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
      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10.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之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
      可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1.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十七、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七
      感應電爐爐碴(石)
      1.來源:以感應電爐熔煉鋼鐵方式所產生之爐碴(石)。
      2.用途:道路工程級配料、混凝土骨材、水泥原料及工程填地材料
      等。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水泥、預拌混
      凝土、爐碴(石)骨材、爐碴(石)級配料、砂石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於營建工程、水泥製品、工程填地及道路工程之混凝土骨
      材或級配料,須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6.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7.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
      8.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9.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
      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10.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1.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十八、化鐵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八
      化鐵爐爐碴
      (石)
      1.來源:以化鐵爐熔煉鋼鐵方式所產生之爐碴(石)。
      2.用途:道路工程級配料、混凝土骨材、水泥原料及工程填地材料
      等。
      3.再利用事業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登記:水泥、預拌混
      凝土、爐碴(石)骨材、爐碴(石)級配料、砂石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於營建工程、水泥製品、工程填地及道路工程之混凝土骨
      材或級配料,須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6.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7.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
      8.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9.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
      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10.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
      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1.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十九、禽畜糞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十九
      禽畜糞
      1.來源:飼養家禽、畜所產生之禽畜糞(含經固液分離後之糞渣或
      墊料)。
      2.用途:有機質肥料及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
      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植
      栽培養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醱酵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8.禽畜糞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
      相關使用規定。
      9.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二十、菸砂(骨、屑)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
      菸砂
      (骨、屑)
      1.來源:香菸製造廠、菸葉加工廠所產生之菸砂(骨、屑)。
      2.用途:有機質肥料及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
      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業項目:有機質肥料
      、植栽培養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8.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
      用規定。
      9.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二十一、蔗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一
        蔗渣
        1.來源:製糖工業製程產生之蔗渣。
        2.用途:土壤改良,有機質肥料之原料,動物飼料及鍋爐燃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
        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飼料、土
        壤改良、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
        設施。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使用規定,其作為土壤改良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8.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
        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二十二、蔗渣煙爐灰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二
        蔗渣煙爐灰
        1.來源:製糖工業燃燒蔗渣鍋爐產生之煙爐灰。
        2.用途:土壤改良,有機質肥料之原料、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
        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土壤改良
        、有機質肥料及植栽培養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
        設施。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使用規定,其作為土壤改良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8.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二十三、製糖濾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三
        製糖濾泥
        1.來源:製糖工業製程產生之濾泥。
        2.用途:土壤改良、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
        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土壤改良
        、有機質肥料及植栽培養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使用規定,其作為土壤改良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8.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二十四、食品加工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四
        食品加工污泥
        1.來源:食品飲料業具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或由生
        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含動植物性殘渣污泥。
        2.用途:有機質肥料及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
        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
        料、植栽培養土。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使用規定。
        8.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二十五、釀酒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五
        釀酒污泥
        1.來源:酒類釀造配製業及啤酒製造業具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施
        產生之污泥或由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只含動植物性殘渣污泥。
        2.用途: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
        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
        植栽培養土。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醱酵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8.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使用規定。
        9.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二十六、漿紙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六
        漿紙污泥
        1.來源:製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具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施產生
        之污泥或由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只含動植物殘渣污泥。
        2.用途:鍋爐燃料及建築用人工骨材等。
        3.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混凝土、保溫材料、防火隔間板
        材、隔間用輕質骨材或人工骨材等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
        量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8.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二十七、畜牧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七
        畜牧污泥
        1.來源:農、牧業具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或由生產
        過程中所產生之只含動植物殘渣污泥。
        2.用途: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
        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
        料、植栽培養土。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醱酵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8.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使用規定。
        9.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二十八、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八
        紡織污泥
        一、來源:紡織業具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或由生產
          過程中所產生之僅含動植物殘渣污泥。但再利用為有機質肥料
          之原料者,限定為棉、毛紡紗業及棉、毛梭織布業(送由農民
          、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所附設之堆肥場者需
          僅含綿、毛之動植物殘渣)。
        二、用途:有機質肥料之原料、建築人工骨材、磚、瓦、窯業、
          水泥窯或鍋爐燃料等。
        三、再利用機構資格:
          (一)作為有機質肥料之原料用途者:由農民、農民團體、農
            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所附設之堆肥場(經中央農業主管
            機關核准再利用者),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有機
            質肥料。
          (二)為建築人工骨材用途者: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
            混凝土、保溫材料、防火隔間板材、隔間用輕質骨材或人工
            骨材等及其相關產品。
          (三)再利用作為燃料用途者:未限制登記事項。
        四、再利用用途於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法之相關法規。
        五、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六、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有
          關法令規定;採堆肥處理法者,應符合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八條規定;另作為肥料者,應符合肥料
          管理法之規定。
        七、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八、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
          關使用規定。
        九、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
          機關(肥料用途者應含農業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二十九、廢矽藻土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二十九
        廢矽藻土
        1.來源:食品加工業、酒精及酒類釀造業產生之廢矽藻土。
        2.用途: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會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
        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項目:有機質肥料、植
        栽培養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醱酵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規定。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
        8.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使用規定。
        9.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
        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
        申報備查。
三十、廢食用油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
      廢食用油
      1.來源:食品加工業、餐飲速食業產生之廢食用油。
      2.用途:飼料原料、肥皂原料、硬脂酸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飼料、肥皂、硬脂酸
      及其相關產品。
      4.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5.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
      6.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7.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
      用規定。
      8.工廠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9.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
      備查。
三十一、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一
        廚餘
        一、來源:餐飲業、事業機構、公眾食堂、機關團體等所產生之
          廚餘廢棄物(俗稱餿水)及超商或大型賣場拆掉外包裝之過期
          食品。
        二、用途:動物飼料、土壤改良,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原
          料等。
        三、再利用機構資格:
          (一)作為動物飼料用途者:養豬場(未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
            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二)作為土壤改良,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原料用途者
            :由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所附設之
            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土壤改良、有機質
            肥料、植栽培養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四、再利用用途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法之相關法規。
        五、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做為養
          豬場飼料者,應有蒸煮設備或措施;作為有機質肥料者,需具
          有醱酵相關設備或措施。
        六、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採堆肥處理法者,應符合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第十八條之規定;另作為有機肥料者,應符合肥料管
          理法之規定。
        七、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八、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
          關使用規定;其作為土壤改良、植栽培養土用途者,應經當地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九、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
          機關(肥料用途者應含農業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三十二、廢橡膠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二
        廢橡膠
        一、來源:事業機構所產生或廢棄物清除機構所收集之廢橡膠。
        二、用途:輔助燃料、建材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橡膠製品原
          料、油品煉製原料。
        三、再利用事業機構之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
          (一)作為輔助燃料用途者:水泥(具有窯爐)、電力及蒸汽(
            具汽電共生設備者)、紙漿、紙類(產生蒸汽設備者)。
          (二)作為建材原料用途者:水泥磚、地磚、瀝青或其他建材
            替代製品。
          (三)作為瀝青混凝土原料用途者:瀝青拌合和其他相關產品
            。
          (四)作為橡膠製品原料用途者:橡膠粉、再生膠及相關橡膠
            製品。
          (五)作為油品煉製原料用途者:油品、瓦斯或碳煙(碳黑)
            等(具熱裂解設備)。
        四、再利用於營建工程及道路工程熱拌瀝青混合料須經各機關辦
          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暫行作業要點規定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
          瀝青混凝土廠處理。
        五、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其再利
          用為燃料者,燃燒設備及廢氣排放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六、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有
          關法令規定。
        七、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八、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
          量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相關使用之規定。
        九、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
          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
          機關申報備查。
三十三、茶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三
        茶渣
        一、來源:食品飲料業茶飲料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茶葉殘渣。
        二、用途:有機質肥料及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三、再利用事業機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堆肥場(核准設立堆
          肥場文件登記載明為其主要原料者);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載
          明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工廠(作為植栽培養
          土用途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四、再利用用途於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法之相關法規。
        五、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作為有
          機質肥料者,需具有醱酵相關設備或措施。
        六、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採堆肥處理法者,應符合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第十八條之規定;另作為有機肥料者,應符合肥料管
          理法之規定(取得適用肥料品目之肥料登記證者,始得進行再
          利用)。
        七、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八、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
          關使用規定。
        九、再利用事業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及再利用事業機
          構之地方主管機關(肥料用途者應含農業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三十四、咖啡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四
        咖啡渣
        一、來源:食品飲料業咖啡飲料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咖啡殘渣。
        二、用途:有機質肥料及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三、再利用事業機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堆肥場(核准設立堆
          肥場文件登記載明為其主要原料者);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載
          明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工廠(作為植栽培養
          土用途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四、再利用用途於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法之相關法規。
        五、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作為有
          機質肥料者,需具有醱酵相關設備或措施。
        六、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採堆肥處理法者,應符合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第十八條之規定;另作為有機肥料者,應符合肥料管
          理法之規定(取得適用肥料品目之肥料登記證者,始得進行再
          利用)。
        七、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八、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
          關使用規定。
        九、再利用事業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及再利用事業機
          構之地方主管機關(肥料用途者應含農業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三十五、廢鈷錳觸媒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五
        廢鈷錳觸媒
        一、來源:純對苯二甲酸(PTA) 氧化反應之廢鈷錳(Co/Mn)觸
          媒。
        二、用途:再製鈷錳觸媒原料。
        三、再利用事業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載明主要產品為鈷錳
          觸媒化學品及其相關產品之工廠。
        四、再利用事業機構須有鈷錳觸媒製造及廢鈷錳觸媒處理等相關
          設備。
        五、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六、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
        七、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八、再利用事業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九、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及再利用事業機
          構之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三十六、鈷錳塵灰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六
        鈷錳塵灰
        一、來源:純對苯二甲酸(PTA) 製程污水生物處理場污泥焚化
          爐之含鈷錳(Co/Mn) 飛灰及底灰。
        二、用途:再製鈷錳觸媒化學品原料。
        三、再利用事業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載明主要產品為鈷錳
          觸媒及及其相關產品之工廠。
        四、再利用事業機構須有鈷錳觸媒製造及鈷錳塵灰處理等相關設
          備。
        五、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六、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
        七、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八、再利用事業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九、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及再利用事業機
          構之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三十七、菇類培植廢棄包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七
        菇類培植廢棄包
        一、來源:菇類培植廢棄包(包含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塑膠包裝)
          。
        二、用途:
          (一)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內含物可作為有機質肥料及土壤改良
            之原料。
          (二)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塑膠包裝經分類後,可依本署公告之
            塑膠類別進行再利用。
        三、再利用事業機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堆肥場(核准設立堆
          肥場文件登記載明為其主要原料者);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載
          明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土壤改良及植栽培養土之工廠。(
          作為土壤改良用途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四、再利用事業機構應具廢棄物分類設備或能力,可將菇類培植
          廢棄包之內含物及其塑膠包裝加以分類。
        五、再利用用途於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法之相關法規。
        六、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作為有
          機質肥料者,需具有醱酵相關設備或措施。
        七、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採堆肥處理法者,應符合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第十八條之規定;另作為有機肥料者,應符合肥料管
          理法之規定(取得適用肥料品目之肥料登記證者,始得進行再
          利用)。
        八、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九、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
          關使用規定。
        十、再利用事業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一、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如另送往其他之再利
            用事業機構進行再利用亦應一併註明)向事業機構及再利用
            事業機構之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三十八、營建(建築)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類別
        管理方式
        編號三十八
        營建(建築)廢
        棄物
        一、來源:施工建造、建築拆除、裝修工程及整地刨除所產生之
          營建(建築)廢棄物,公共工程、建築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
          施工所產生之營建(建築)廢棄物(包括施工所產生之營建剩
          餘土石方及施工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
          屑、竹片、紙屑、瀝青、污泥等建築廢棄物及其他工程廢棄物
          )。
        二、用途:營建工程材料、工程填地及道路工程級配料、工程填
          地材料、骨材及建材原料、混凝土添加材料、水泥原料、磚瓦
          原料等。
        三、再利用事業機構資格:
          (一)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核准設置之土石方資源堆置
            處理場。
          (二)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核准設置之營建廢棄物分類
            處理場。
        四、再利用事業機構應具廢棄物分類設備或能力,可將土石方、
          磚、瓦、混凝土塊、廢金屬、廢玻璃、廢塑膠類、廢木材、竹
          片、廢紙屑、廢瀝青等加以分類。
        五、經分類作業後,屬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
          理方案處理,屬本署公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類別及管理
          方式部分,依本署公告之管理方式辦理。至其他非屬營建剩餘
          土石方,亦非屬本署公告可再利用部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
          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送往合法掩埋場、焚化廠、合法廢棄物
          代處理機構、再利用事業機構。其中送合法掩埋場或焚化廠部
          分,所含資源性廢棄物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六、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
          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七、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八、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
          施。
        九、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
          年。
        十、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物
          質限制要點及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其作為土壤改良、植栽培養土及肥料原料等用途者,應經當地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十一、再利用事業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二、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如另送往其他之再利
            用事業機構進行再利用亦應一併註明)向事業機構及再利用
            事業機構之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