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買賣要繳稅嗎?

農地買賣要繳稅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貼心提醒:

您已完成房地交易(交換),建議您可按交易標的種類,循下圖瞭解應否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A.符合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或農業設施、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用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B.農地有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且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用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C.沒有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或是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以及不屬於A、B所列的房屋土地,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不用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不用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應於交易日之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土地部分免稅。

※房地合一所得稅的申報期間: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

交易日: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強制執行案件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無法辦理登記的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日;房屋使用權為權利移轉日。

取得日規定如下:

1.買賣、受贈取得(配偶贈與除外):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2.配偶贈與取得: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日

3.繼承取得:繼承開始日(被繼承人死亡日)

4.買入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如違章建築):訂定買賣契約日

5.自行興建房屋:核發使用執照日

6.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原取得被徵收土地日

7.配偶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配偶他方原取得日

8.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

9.個人以資金參與自辦土地重劃取得抵繳出資金額之折價抵付之土地:重劃計畫書核定之日

10.買入房屋使用權:權利移轉日

11.分割共有物取得(與原權利範圍相當):原取得共有物日

12.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而分得的房屋:交換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13.土地重劃重行分配的土地:原取得重劃前土地日

14.其他原因取得: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個人部分)

※課稅範圍

1.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照執照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1)103年1月2日~104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且持有期間2年以內。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要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特殊規定:

1.被繼承人(遺贈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繼承人(受遺贈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要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2.被繼承人(遺贈人)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繼承人(受遺贈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及出售,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以自行選擇申報房地合一或交易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3.配偶贈與取得: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土地日為取得日

※課稅所得:

房屋土地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成本減費用減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稅率:

‧境內居住者:

持有期間1年以內稅率45%、2年以內超過1年稅率35%、10年以內超過2年稅率20%、超過10年稅率15%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或與營利事業合建於2年內銷售:稅率20%)

‧非境內居住者:

持有期間1年以內稅率45%、超過1年稅率35%

※自用住宅租稅優惠: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2.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課稅

3.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用住宅優惠

※盈虧互抵:虧損得後抵3年

※重購自用住宅優惠:

1.換大屋:全額退稅或扣抵;換小屋:比例退稅或扣抵

2.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3.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申報方式:

1.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含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納稅

2.個人有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出售不屬於上述課稅範圍的房屋,應於交易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節省來往奔波及臨櫃等待的時間

農地買賣要繳稅嗎?
農地享有不少稅賦優惠,但若違規使用,也會被課稅。(資料照)

農地農用是國家農業政策的指導原則,所有權移轉可免土地增值稅,另外,贈與稅、遺產稅也都有相關的減免規定,連房地合一稅都可以免稅,但若農地內有部分被違規使用,恐無法享受到稅賦的優惠。

一筆農地經過幾次的贈與或繼承後,往往共有人數多,每個人的持分比例也不盡相同,甚至有人不想耕種,早將自己的持分出售,形成了複雜的共有關係,類似這種持分農地可以買嗎?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共有人間有優先購買優,出賣人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就買賣的同一價格、同一條件可以主張優先購買,如果通知後15日內共有人要買,契約就成立,如果共有人不買,就會順利登記給新買方。

若該筆農地為套繪農地或是法地空地,攸關他日是否能蓋農舍使用,對於農地價格影響很大,一定要查明。另外,農地是否有分管契約的訂定,避免一人違規使用,全體受牽連,也無法享受稅賦上的減免。

鄭文在舉例,在民國88年間,某個家族農地經過一次的繼承,當時法令農地無法分割為單獨所有權,所有權人由1人變成5人,彼此是兄弟關係,簽立了書面分管契約書,各自管理使用自己的持分,後來老三把土地賣給了其他人,點交後兩年,買方居然收到了稅捐處的地價稅單。

經查詢稅捐處,原來五兄弟的老大將土地違規使用,稅捐處開單課稅,還好買方購買前除了讓賣方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外,也查明了該筆農地無農舍套繪情事,就連他們兄弟間的分管協議書都完成了換約手續。

因此當稅捐處來函徵收地價稅時,買方便將當初和另外四兄弟的分管契約書,提示給稅捐處,經稅捐處查核屬實後,逕以違規使用人大哥為納稅義務人,免除了整筆課地價稅的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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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王欲出售一筆農地給老孫,朋友告訴他「現在農地買賣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了」,詢問該如何辦理呢?

答:自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這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而,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必須同時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這 2項要件,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才會核准。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89年 1月28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申請不課徵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可調整原規定地價為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須檢附證件如下:
(1)檢附該移轉土地為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
(2)除第1項證明文件外,其他文件同一般申報案件(買賣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
(3)並由當事人於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註明「本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21061

農地買賣有稅嗎?

農地買賣方面,105年度以後取得之農地,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之農業用地,免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惟座落農地之農舍,則無法適用上述租優惠,需課徵遺產及贈與買賣農舍之財產交易所得需計入個人綜所

農地買賣要課房地合一稅嗎?

農地有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且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徵土地增值,不用房地合一所得稅。

農地買賣增值稅如何計算?

持有土地20年以下者(不含20年):按土地漲價總數額累進計算×20%、×30%、×40% 持有土地超過20年以上者(不含30年),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部份減徵20% 超過30年以上(不含40年)減徵30% 超過40年以上減徵40%

土地買賣有房地合一稅嗎?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屬於房地合一新制課範圍為何? 答案: 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者,都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