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們都不喜歡別人遲到,但無論再怎麼準時的員工都難免會遇到一些突發狀況,相信這種遲到大家也都還算能體諒對吧?不過如果有些人真的遲到的太誇張,身為雇主角色要怎麼管理才不會誤觸勞基法呢? 小編整理了 7 個大家最容易踩到的地雷,馬上來檢查一下吧! 遲到、早退扣薪合法嗎?遲到一分鐘能扣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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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咪?!那這樣員工不就隨便想幾點上下班,就幾點上下班嗎?難道員工一天只工作5分鐘,雇主也要支付他當日所有薪資? 當然不是,剛剛說遲到不能「扣」薪,是因為依照這兩條勞基法的規定:
不過工資是依據員工是否有提供對價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延伸閱讀:什麼是工資?這些薪資項目都要包含在內算薪水才不違法!),因此在員工遲到期間如果未提供勞務,那麼雇主也就理所當然可以「不給付」這段時間的薪水。 也就是說,當員工遲到時,只要按比例員工上班時數來支付當日、當月薪資就沒問題囉! 遲到一分鐘扣薪不支薪,符合勞基法的計算方式
那麼如果一個月薪 45,000 的員工,在這個月份總共遲到了 45 分鐘,那麼這個月雇主可以「不給付」他多少薪資呢? 計算方式其實很簡單,如果勞雇雙方間沒有特別約定,那麼月薪制的員工,將以民法的慣例將每月視為30天來計算。 因此該名員工換算下來每分鐘的薪水為: 45,000 ÷ 30(天) ÷ 8(小時) = 每小時 187.5 元,相當於每分鐘 3.125 元 因此遲到的那 45 分鐘的薪資就是 3.125 × 45 = 140.625 元。 這邊就需要特別注意了,如果我們將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成141元,那麼就多扣了員工 0.375 元,雖然連一塊錢都不到,但是這樣在勞基法上就站不住腳了,所以小編建議大家在計算這個部分時,直接將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當月份薪資可以不給付員工未提供勞務期間的 140 元。 遲到、早退能不能扣全勤獎金?
如果在勞動契約中有約定好遲到可以扣全勤,那就沒什麼爭議;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由於全勤獎金是「經常性給予」,也就是說屬於全勤獎金工資的一種,而不是真正的「獎金」,當然也不能因為遲到早退,就直接扣除。(延伸閱讀:全勤獎金眉角多?為什麼勞資專家建議你不要設全勤獎金) 不過也有 2 個特例是即使勞動契約中有約定,但是也不能扣全勤的:
遲到多久可以算曠工曠職?
也就是說,只要在應該要工作的當天員工有出勤,不論遲到多久都不能算曠工哦! 可以要求遲到的員工延後下班補時數嗎?
遲到補時數需不需要給加班費呢?
員工上班遲到可以扣特休,或強制請事假嗎?因為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中有規定,特休由員工自行安排;而勞基法第 43 條也有提到,在勞工有正當理由時,可以請事假。 要特別注意的是,兩條法規都是說「勞工」可以請特休、事假等假別,所以當員工遲到,也自己想要 / 經勞雇雙方協議後同意改請特休或是其他假別,這樣當然沒問題,最小請假單位當然就依照個別公司的規範囉~ 另外,如果員工已經改以請假處理,那麼薪資就要照該假別來計算,也不能再繼續以這次遲到為理由對員工進行懲戒。 已經遲到的員工在上班途中遇到事故算職災嗎?
而即使員工已經遲到了,由於每個人難免都會有遲到的時候,再加上這仍然算是「準備提出勞務」的途中,因此只要遲到時間不算太誇張,大多時候也都還是會被認定為職災。(延伸閱讀:職業災害如何定義?職災認定表準是什麼、有哪些職災補償讓你一次搞懂!) 如果員工頻繁遲到早退,可以直接解僱嗎?
但是遲到就不一樣了,除了不等於曠工之外,也不能夠在沒有經過正常解僱程序就終止勞動契約。建議大家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明定相關的工作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並且在員工遲到時留下書面勸導、懲戒紀錄,如果員工還是屢屢遲到,這時候要解僱才有正當性! 幫你避開地雷,不違法就靠 Swing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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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充電 日期 |2020.05.25 觀看數 | 37620次觀看 雇主處理勞工上班遲到扣薪的五個易犯錯誤|法務長專欄雇主為了維持出勤紀律,避免勞工上班遲到,會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假勤管理辦法)規定遲到者不給工資。固然勞工上班遲到,未依正常上班時間履行勞務給付義務,雇主可不發給該遲到時間內的工資。但有問題的是,雇主不給工資規定的計算方式,經常發生違法溢扣情形。 文/蘇宏文律師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雇主為了維持出勤紀律,避免勞工上班遲到,會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假勤管理辦法)規定遲到者不給工資。固然勞工上班遲到,未依正常上班時間履行勞務給付義務,雇主可不發給該遲到時間內的工資。但有問題的是,雇主不給工資(本文以下使用業界慣稱的「扣薪」一詞)規定的計算方式,經常發生違法溢扣情形。 遲到扣薪的適法計算方式如下: 一、時薪制勞工:時薪÷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二、月薪制勞工:月薪÷30日÷8小時÷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如勞工主管機關經過勞動檢查後認定雇主違法扣薪屬實者,雇主會面臨以下的裁罰結果(既被罰錢又傷害公司及負責人的聲譽): 一、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規定。」 二、 依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註:立法院於今年5月22日三讀通過本條修正案,增加「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三個公布項目。) 本文以勞動部訴願決定為例,整理並歸納雇主的五個易犯錯誤類型如下,如貴公司現行運作有與該等情形相符者,建議盡速改善,以免觸法受罰。 一、勞工遲到視同事假,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扣薪以下是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60017738號訴願決定書摘要: 訴願人於106年7月3日出具陳述意見書說明:「(一)以前敝司曾經有過員工習慣性上班趕時間,途中發生過交通事件,才會制定在考勤規範裡面,念在我們是小型公司,並不知自訂家規違反勞動基準法,就像去外面停車不到1小時以1小時計一樣。」 湯君106年5月份月薪2萬8,000元,而湯君於106年5月16日8時6分刷上班卡,遲到6分鐘,訴願人本應僅能按其遲到之分鐘數計算應扣之工資,然而訴願人要求勞工遲到1小時內,概以視同事假1小時處理,以致訴願人因湯君106年5月16日之遲到扣薪已超出因湯君缺勤而得扣減之金額,而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相悖。訴願人之主張,實不足採。 二、勞工遲到1分鐘扣工資5元以下是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20015214號訴願決定書摘要: 訴願人管理部主任101年12月26日談話紀錄:「(問)請問勞工張君101年10月8日遲到21分鐘,10月13日遲到10分鐘,薪資如何計給?(答)本公司規定遲到1分鐘扣工資5元,所以該勞工101年10月份遲到共31分鐘,扣工資155元(31分鐘×5=155元)。」 據卷附訴願人所提供之人員薪資表所示,張君屬時薪制人員,每小時工資為103元,是張君該月遲到而未提供勞務部分,訴願人應可扣其薪資53元(103元÷60分鐘×31分鐘),惟據卷附薪資表及前揭談話紀錄所載,訴願人扣款155元,溢扣102元,致未全額給付工資,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三、勞工遲到逾15分鐘,每逾1分鐘扣10元以下是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70019152號訴願決定書摘要: 依106年12月2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檢查談話紀錄,訴願人總經理陳述:「(問:請問工資制度為何?)答:…遲到逾15分鐘部分,每逾1分鐘扣10元…。」 陳君106年1月薪資表及出勤表所載,陳君薪資表所載之106年1月份薪資為5萬8,751元(業績獎金57,723元+店販獎金1,028元),若將前揭遭扣之勞工退休金1,261元計入陳君之薪資計算,陳君當月份應領薪資數額應為6萬12元,其遲到分鐘數之金額應為679元【(60,012/30/8/60)*163=679】,惟依薪資表記載內容,訴願人因陳君106年1月份之遲到扣薪1,480元,顯已超出陳君缺勤依法應扣減之金額。 四、勞工遲到5分鐘,扣款1,100元以下是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70010965號訴願決定書摘要: 勞工張君106年2月6日因遲到5分鐘未提供勞務之工資計12元,惟訴願人自其該月份工資中扣款1,100元,溢扣1,088元。 訴願人訴稱106年2月6日當日並無勞工張君遲到扣款之事實乙節。惟勞工張君106年2月份薪資表扣款項目之「遲到」欄確有記載扣款1,100元,且訴願人107年1月19日星嘉字第101080823號函亦載明關於勞工張君遲到扣款係依據公司之工作規則,有達成協議等語,足認確有遲到扣款之情事,是訴願人所訴,顯與事實不符,並無可採。 五、勞工遲到超過10分鐘,以半小時計以下是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60013254號訴願決定書摘要: 訴願人負責人106年3月22日於臺南市政府談話紀錄:「…(問)以勞工蔡君為例,依其105年10月份出勤紀錄、工資清冊所示,該員10月份遲到107分鐘,依比例應該扣除之金額為176元,惟貴單位共扣除276元,原因為何?(答)因該員每日若遲到超過10分鐘後,則會以半小時計。」 勞工蔡君之105年10月勞工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蔡君該月份僅遲到107分鐘,僅得扣其當月工資計176元(23,780元÷240小時÷60分x107分),而訴願人卻扣276元,確有溢扣蔡君工資100元,致未全額給付當月工資之情形。 關於【違規扣薪】,還有這些法令權益也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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