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公告 公告日:110/11/24該顯示之欄位包含未公告之欄位,如「採購金額」、依法不公開之「預算金額」等欄位(此段文字不會列印) [機關代碼]3.95.25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保證金與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納、退還、終止方式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臺中公會建議工程會事項:有關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勞務採購,相關押標金、保證金乙事
有關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勞務採購,相關押標金、保證金乙事,如下說明,建請貴會研擬修正。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二、按履約保證金之原意,係提供一定數額現金用以保證受託人積極履行契約之功能,另供委託人作為履約損害之賠償,然勞務之採購大都以提供勞務來進行服務,不同於營造業等有實體物件需驗收,且機關核付各期勞務款項時,皆經審查階段性工作完成後,始得已支付階段性服務之費用,已同等於進行階段性勞務驗收,履約倘有未完成事項,已於申請階段性費用時進扣除及其他罰緩,故勞務採購繳納之保證金,實際上已失去其必要性。 三、現今履約保證金於實務上,得由機關基於個案需要之考量收取,雖於採購法第三十條已說明:『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惟因無相關法令訂定其範疇,真正得以免收之採購仍為少數,於一般小企業而言,資金取得已不易,尚要負擔各類保證金,無非加重其資金壓力。 四、本會為爭取全國建築人權益及減少採購之爭議並提升國家競爭力,建議採購法第三十條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予以修正為『應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建請貴會參酌研議,至紉公誼,實感德便。 |